事實經過:
1.與ex分手後,ex欲向我討回交往期間他所贈與我的物品,已查過對話皆無可證明為贈與的紀錄,但因ex當時合併第二點一起討錢,因此有以下對話
http://i.imgur.com/CGmcY7q.jpg
http://i.imgur.com/qcbB7iF.jpg
2.分手後ex欲向我討之前曾經向ex借的錢(有轉帳紀錄,無文字記錄),我沒辦法一次還,期間有先每月固定還一部份錢(有轉帳紀錄),但ex堅持一定要我一次還清
問題:
若第一點ex欲告我侵占,是否可能成立?
第一點是否有其他可能成立的罪狀或告民事的可能?
第二點是否有告民事的可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