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某晚10:30下班和朋友約在巷口碰面一起去吃宵夜,但當我騎機車抵達巷口時,才發現身上只有一頂安全帽,朋友不會騎車所以家裡也沒有安全帽,當下我心想都這麼晚了而且吃完宵夜就會放回來了,因此貪圖方便在附近機車上隨手拿了一頂半罩式安全帽給朋友戴。
半夜12點車主牽車時發現被偷就去警局報案。
半夜2:50我們吃完宵夜回到原處,但該機車已駛離,我在附近找了一圈沒看到,只好把帽子放回該機車原本停放位置的前方花圃。
隔天中午車主在花圃撿回安全帽。
後續收到警方通知筆錄,監視畫面也有拍到我們拿、放回的畫面。做完筆錄後我向警方要對方的手機號碼,打過去再三道歉並希望和解,對方態度一開始也很正常,說願意和解,簡單稍微賠一點錢給他就好,我說500元可以嗎?對方同意。
隔天我傳簡訊給對方要約時間地點簽和解書,但傳了2封都沒回,晚上打給他時卻改口500元太少了,他因為這件事花了很多時間成本(自己在附近跟商家調閱監視器、跑警局筆錄、給警方自己調閱的監視器畫面、日後還要跑地檢署),帽子也不想再戴了,我說那你要多少?對方不回答,我說那1500可以嗎?對方還是拒絕,對話結束。
過了一天我傳簡訊再次文字致歉,說和解金2000可以嗎?對方無回覆。
一個月後地檢署通知調解,在調解庭上對方說他花了很多時間成本云云,犯案的人有2個(我+朋友),一人要賠他8000,共16000,調解委員問我們願意出多少,我們說共2000,接著委員把兩組人分別叫出去留下其中一組談,委員說我們不要去想對方損失多少,而是願意花多少錢去買這份和解書,如果沒有和解,竊盜屬於公訴罪,刑事方面檢察官會再傳喚開庭,此外對方會提告民事,即使可能索賠不到什麼,但也是要再來,總共至少還要再來法院3-4次,外加萬一遇到恐龍檢察官不認同本案屬於使用竊盜的話會被起訴有案底。如果和解的話大概再來一次就結束了,而且不起訴
機率高。
因為這件事是我唆使朋友去拿的,雖然我沒在怕,一點也不想賠這麼多,但我不好意思再讓朋友為了這件事一直和我來開庭,2人每次來都要請假,所以討論之後同意一人各賠3000共6000,最後對方也同意,接著到隔壁簽和解書,結束這一回合。
雖然已告一段落,還是想問一下大家的看法:
問題:
想請問本案應該是符合使用竊盜吧?
如果沒和解,不/緩起訴的機率會變得很低嗎?
這位原告算不算敲竹槓獅子大開口?
大家覺得這件事和解金6000會太高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