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老家是兩棟打通的透天厝(A+B),其中一棟A已過戶給叔叔,老家近年只剩奶奶及我們一家5?
住,後來因奶奶失智由大伯接去照顧,去年8月奶奶過世,另一棟B由4個子女繼承(大伯、姑
姑、我爸、叔叔),分別持有1/4產權。年初辦完繼承後,其他3人要求我們家遷出,否則要?
付房租,我們已經陸續遷出,但仍有些雜物暫放在B棟。
問題:
1.其他3個共有人,在未告知我們的情況下委託房仲賣屋,依土地法34-1,如果我們不採用?
先承購權,後續房屋只能強迫賣出,之後在買賣的程序中,我爸會再被通知嗎?那如何知道
成交價格、過戶時間等等資料?共有人(我爸)是否需要提供印鑑資料等等讓他們過戶呢?
2.B棟堆放的雜物,有些是我們的東西,有些是他們早年住在一起的時候就有的家具並非我?
購買,叔叔上週回來用手機拍攝,邊說我們不清理雜物要告我們….,但B棟我們有產權暫放
東西應該是合理的吧?
原本以為房屋買賣是可以討論的,但是遺產分完後,其他三人強硬要求我們一個月內搬走,
中間還跨到過年,完全不給商量的餘地,不告知遷走祖先牌位,加上最近回去頻頻口出威脅
要告,這樣不留情面的做法實在不知道怎麼樣才能和他們協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