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事情經過:
之前去河濱遛狗,家裡的小狗有牽繩,對方是一隻未牽繩的小狗,只有頸圈配戴,靠近我的狗狗,一開始我以為對方是想過來玩,誰知一見面就開始攻擊我家的狗,情急之下我把飼犬抱起,對方狗撲到我身上繼續咬我們家的狗導致,飼犬尾巴流血撕裂傷。
事發後對方不想負責,故請警察到場幫忙,製作筆錄後,警方有協助通報動保處。
重點:
動保處通知我去製作動保處的筆錄,對方也有去,對方卻誣賴我們的狗也是沒有牽繩,當下有監視器畫面,但不清楚,但我確實全程牽繩被誣賴。
想請教:
刑法誣告罪之成立要件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懲戒處分有包括該事件的未牽繩罰款嗎?
真的覺得這個人很過分,任意讓狗傷害別人的狗,還污衊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