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主管離職後,交接資料延遲至5月7號中午前才交付給本人,當時包括一份較為重要
的報告,直到5月8號早上才交付,而我當時正忙於其他事務,無法立即查看。5月7號下午
,前主管下午突然請假離開公司,並宣稱當天早上是最後一個工作日,但我向人事確認,
離職生效為5月10號,並非他宣稱的5月8號,之後會議忙碌完,我才開始確認交接事項,發現報告中的
重大問題。
該份報告未經我個人同意,以我本人的名字作為撰寫人,前主管告知公司高層,聲稱
已獲得我的同意,這部分並無與我口頭上及書面上的同意,擅自將我列為報告的撰寫人,
深挖下去這才發現已經發行給客人的報告有將近十份皆是以我的名義作為撰寫人,而公司
高層也毫無察覺,經仔細閱讀後,發現報告中充滿了錯誤,若客戶發生使用上的安全意外
,可能對公司及我個人造成影響。
補充:該報告為產品的安全及風險評估相關,好像也是可大可小?
問題:
雖還未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前主管於我本人之間,前主管是否有成立偽造文書的刑責?
至於前主管與公司之間我就不得而知了,當時他聲稱他可以負責這個項目,並由全權接手
才得以保住主管職位,這個部分有對公司造成詐欺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