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家人提告鄰居的刑附民案件,民事簡易庭今早已開庭完畢,
對方派其他家屬出庭,而在庭上對方不出所料一概否認其家人犯行,
並還指控我方提供的驗傷單等證據皆為捏造云云。
原告我母親看對方仍是這般的態度當然是氣憤地表明絕不和解,
然而經過法庭上法官一番的勸說和斡旋,
還折衷提出了一萬多元的和解條件後(跟刑附民訴狀上請求的金額落差頗大= =”),
我母親和對方才勉為其難地決定當場簽立和解書,
而且由於對方刑事二審的準備庭正好排在今日下午,
於是民事法官也教對方可以拿已達成和解這件事去刑事法官那裡爭取減刑或緩刑。
自己因工作關係沒有陪同母親出庭,
事前模擬時也沒想到母親會接受和解,(依對方態度我方原本決定是告到底= =+)
所以也沒教母親說要和解的話應該要爭取拿現金,
最後對方又哀求說他們家是低收入戶等等,
和解書中才定了8月中旬這個匯款的最終期限。
問題:
上網查了一下,當雙方簽下和解書後,民事訴訟程序就算是結束了,
假如對方期限內未履約給錢的話,我方只能走強制執行這條路,
但因對方是委託其他家屬來出庭和代簽和解書的,
想請教萬一對方沒履約匯錢的話,當初代簽和解書的對方家屬是否也負有帶連賠償責任?
申請強制執行時是否可對代簽的對方家屬提強制執行呢?還是只能對原本的被告強制執行
而已?
另外因為對方一定有在下午刑事二審的準備庭上聲明雙方有達成和解,
這樣刑事之後還是會開一次審判庭吧?因為不確定對方是否會履約匯錢,
如果審理庭是在8月中旬後召開,對方未履約的話,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毀約,請刑事
法官不要減刑或緩刑?
若審理庭是在8月中旬前就召開的話,對方真的獲得減刑或緩刑,然後就不履約匯錢的話
,刑事方面我方是否可以再上訴主張對方毀約而取消減刑或緩刑呢?
因為對法院實務上的作法不甚了解,希望各位前輩能我解惑一番,謝謝。<(_ _)>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