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若和解仍提告,恐嚇取財?詐欺?

作者: rothanlin (鈴羊)   2024-06-21 18:32:45
事實經過:
B在網路上罵A白癡
A對B說
趕快交出10萬和解,不然我保證把你告到你不能自已
B對法律了解不深,不知事態其實很輕微
對於A的言詞感到萬分恐懼,影響正常吃飯睡眠
在恐懼交迫之下只好給A十萬和解金,希望A能因此不提告
沒想到一陣子後,B仍收到了法院傳票
原告正是A,為公然侮辱罪,等於A並未遵守承諾和解
問題:
此時A有沒有論罪的可能?
詐欺:用詐術使B相信A不會對其提告,達成使B交付其財物的目的
恐嚇取財:B已經產生了害怕事實,並交出明顯不合常情之十萬元和解金
爭點可能會在於和解金是否為A之「不法所有」
因為本例子A表面上已經和解,事後卻在B不知情的狀態下再去提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6-21 19:17:00
詐欺,但你有證據證明你付十萬嗎?有證據證明你付十萬是為了這件事的和解嗎?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4-06-22 14:13:00
訴訟乃憲法賦予之權利,又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參照)、「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是以系爭案件係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和解金而不提告,綜上所述,訴訟權既無拋棄之可能,縱然稱不提告,仍應有告訴之權;另既為行使法律上之權利,何以恐嚇之有?若僅提出欲提告以換取和解,應可視為談判時之籌碼,否則僅向對方提出告訴便以恐嚇罪相繩,毋寧視訴訟權為無物,日後又有何人敢於興訟?
作者: iambackhaha (嘻嘻)   2024-06-22 14:31:00
“我要告你”不是恐嚇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6-22 16:32:00
有和解證據 到地檢署檢察官就會直接擋掉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4-06-22 21:19:00
法官檢察官有各自心證,網民更有各自的心證啊,去提告吧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4-06-22 22:52:00
就算說一輩子只告你一個人都很慢構成恐嚇,這叫正當行使權利。*很難另外鬼島民因為對法律制度的不了解,亦無相關法律、公民素養,所以聞訟色變這個也很難歸責於對方,法律不保障權利睡眠人。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4-06-26 16:27:00
提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作者: v3su   2024-06-27 07:21:00
你這篇從發表到回覆鄉民的文字都讓我覺得有點不可思議。首先假設有證據的1、2,不像是被告會回答的文字,因為既然有證據又哪來的假設1、2?十萬和解金不是開玩笑的,之前在爆料社團看過網友發表自身經歷,網友嗆聲要他給付六萬,私下拿到錢後結果又提告想要另一筆錢,於是六萬元被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提告部份不受理以誣告直接另案給檢察長,原本罵人的網友不但沒被起訴還被檢察官以證人身份當誣告證人。供你參考
作者: GcaSo (麥子他哥)   2024-06-27 07:28:00
我要把你告死、我要把你告到傾家蕩產不能自已也不算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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