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B在網路上罵A白癡
A對B說
趕快交出10萬和解,不然我保證把你告到你不能自已
B對法律了解不深,不知事態其實很輕微
對於A的言詞感到萬分恐懼,影響正常吃飯睡眠
在恐懼交迫之下只好給A十萬和解金,希望A能因此不提告
沒想到一陣子後,B仍收到了法院傳票
原告正是A,為公然侮辱罪,等於A並未遵守承諾和解
問題:
此時A有沒有論罪的可能?
詐欺:用詐術使B相信A不會對其提告,達成使B交付其財物的目的
恐嚇取財:B已經產生了害怕事實,並交出明顯不合常情之十萬元和解金
爭點可能會在於和解金是否為A之「不法所有」
因為本例子A表面上已經和解,事後卻在B不知情的狀態下再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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