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遭對方提過失傷害,但是對方因未積極接受治療及過了數月後才就醫,檢方以證據不足不起訴,對方有提起再議,原檢察官認無理由,後續被高檢發回續查。
問題:
依法務部統計數據
113年度1-4月申請再議件數 16838
命令續查1571
這個數據下感覺再議成功的機率不高
但有無可能未被發回續查的案件
皆是未提及「事實認定是否有誤」、「遺漏重要訊息」、「偵查未完備」的再議案件
而再議失敗?
有無可能眾多的再議案件僅是反駁不起訴原因而未提及該上述三項要件
導致再議成功率極低?
而且依數據看出再議駁回的機率逐年降低
發回續查後該案件轉到其他股檢察官手上
想請問如果檢察官若起訴
是不是也等同於打臉原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想請問發回續查轉起訴的機率高嗎
再麻煩實務上有經驗的大大提供實務上是如何運作?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