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 "公民組合"本來就不能直接拿來當做團體名稱來註冊
因為缺乏識別性
就像不能用"飲料"來當飲料的註冊商標 這道理是一樣的
你是公民組合 別人不是公民組合喔?
請看商標法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
說明所構成者。
再看釋字第 479 號
"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
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
就中人民團體之名稱,乃在表彰該團體之存在,作為與其他團體區別之標識﹐並得以其名
稱顯現該團體之性質及成立目的,
....."
而公民組合,只要是公民組合而成的團體都是公民組合,
絕對不行被特定團體壟斷這個普遍用詞。
※ 引述《SSCIsheep (竹蜻蜓)》之銘言:
: 公民組合登記社團 內政部刁難 2度建議改名
: 劉明堂/台北報導
: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811ebef-ecf8-45b7-b78e-6233b18d2417
: 公民力量崛起後由律師林峯正等人籌組的「公民組合」社團,今年 3月提出向內政部提出
: 登記後,內政部兩度回覆要求名稱冠上「台灣」或「中華民國」,組織名改為「會」或「
: 社」,公民組合今天在臉書質疑,「人民團體法」哪一條有這項規定?
: 公民組合於 3日發文向內政部提出登記社團法人申請,但內政部在4月3日回函表示,社團
: 名稱建請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
: 」、「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及冠以「中華民國」或「中華」或「台灣」,以辨明主
: 管機關及行政組織區域。
: 「公民組合」仍然維持原名稱,於4月14日再度發文給內政部提出登記申請,內政部於5月
: 30日的回覆,公文內容完全沒變。
: 公民組合把內政部的公文po在臉書上,並且質疑「為什麼政府要規定人民組織名稱非得加
: 上『台灣』或『中華民國』或『會』或『社』不可呢?《人民團體法》在此
: (http://goo.gl/qAvWX ),請問哪一條有這個規定?」
: 公民組合發起人之一、律師林峯正表示,法律並沒有規定,內政部的回覆根本違憲,大法
: 官解釋已經講得很明白,沒想到內政兩度回覆讓他們拖了一個多月,政府機關整天說依法
: 行政,大法官解釋的東西,他們會不知道嗎?他質疑不是故意就是無知。
: 依大法官釋字第 479號解釋,「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
: 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
: 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
: ,應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