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學者:國安會秘書長有權視察情報機關

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2014-07-11 00: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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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學者:國安會秘書長有權視察情報機關
時間: Fri Jul 11 00:23:40 2014
廖元豪那篇文章漏洞百出,讓人忍不住想戰一下,以正視聽
先給個圖文版網址:http://bdp-taiwan.blogspot.tw/2014/07/20140709.html
(強烈推薦廖大教授的粉絲點進去,有不少好圖分享)
要討論總統、國安會以及國安局的權限問題時,可以先從幾個法律條文看起。首先,憲法增
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
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根據此憲法條文授權制定的國家安全法組織法第2條第2項
則對於何謂「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進一步規定:「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
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這就是一般人認為我國總統對於國防、外交、兩岸是項
享有「行政實權」的法律依據,但是果真如此?
我們在面對組織法的時候,都必須要有最基本的認識-組織法無法導出行為法規範。國
內學者為上述之主張,不外乎就是以我國第四次修憲仿效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下,總統在國
防、外交等事項上享有行政實權作為理由,並以前開國安會組織法規定做為論據而為主張。
但如此卻忽略了法國如此憲政慣例之所以成立之憲法上前提關聯,而逕自國安會組織法
中推導出「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屬於總統之實權,於法學論
理上更是有明顯之破綻。況且,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謂「決定方針」與實際布局、執行的「行
政實權」應該是兩回事吧?怎能理所當然地做此連結?
如果從憲法規範意旨來看,國家安全會議是為了輔佐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而設,
基本上就是總統的幕僚機關。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第1項即清楚規定:「國家安全會議
,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在這點上組織法對於國安會的定位是
正確的,而文中所謂國安局隸屬於國安會的推論亦沒錯(不過於此提醒廖先生,國安會組織
法中並沒有規定國安局的組織,國安局隸屬於國安會係規定於國安局組織法)。問題在於,
國安會既然是供總統決策參考用的「諮詢機關」,則下屬於國安會的國安局為何反而可以成
為對包山包海的「國安相關各單位」進行「統合指導、協調、支援」的機關(國家安全局組
織法第2條),並且進而主張因為「行政一體」,屬於上級機關的國安會亦對這些事項有指
揮權?原本屬於諮詢機關的國安會,竟然因為其所屬下級機關組織法所創設的權限,搖身一
變成為可以指揮國安局對於所屬於行政院的各機關進行「統合指導、協調、支援」的機關,
這真是太神奇了!
最後,國安會祕書長的確是國安會的首長,不該與國安會組織法第10條、第11條中的「祕書
處處長」混淆沒錯。但是無論根據憲法的意旨,或是國安會組織法的規定,國安會秘書長就
是總統所屬諮詢機關的首長罷了,拿聯合國以及北約的秘書長相類比,說台灣把國安會秘書
長做小了豈不可笑?如果廖教授這個邏輯說得通,那我也要在這邊主張台灣把書記官給做小
了,在中國書記這個職位可是很大的,絕對不可能只是打打字、送送文件!
於結論上,國安會在憲法上的定位很清楚就是總統的諮詢機關,這是首先必須被正確掌握的
事。於清楚認知此點之後,就不難看出國安會組織法以及國安局組織法中各種矛盾與荒謬之
處,透過組織法「創設」出總統於憲法上所無的權限,儼然成為憲法上的黑機關。殊難想像
一位憲法學者竟未察覺如此結構上問題,還拿組織法錯誤創設與被解讀的權限來替國安會秘
書長濫權背書,筆者深感驚訝與遺憾。
作者: reebok2121 (~拉麵~)   2014-07-11 00:24:00
政大的布魯斯教授誰不認識阿
作者: JOHN0222 (Mr.頭)   2014-07-11 00:24:00
頭推
作者: sonatafish (殺手殺人是不需要理由的)   2014-07-11 00:25:00
春捲立馬護航一點都不奇怪
作者: BruceLiaoYH (布魯斯廖)   2014-07-11 00:25:00
怎麼可以這樣說人家(握拳)
作者: WuWeGo (~*威哥打真軍*~)   2014-07-11 00:26:00
憲法學者...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7-11 00:26:00
組織法會區分權責,權責就是行為規範阿。(怒)
作者: Riyuberg (protect)   2014-07-11 00:27:00
國安局跟國安會本來就是黑機關阿
作者: selinia (誰理你啊)   2014-07-11 00:29:00
長知識
作者: wl760713 (willy)   2014-07-11 00:29:00
馬狗讓小刀那麼大權力的阿 狗黨就乖乖當馬金的僕人吧
作者: vajra0001 (閒邪存誠)   2014-07-11 00:30:00
錯在最後面 國安會秘書長 不是國安會首長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4-07-11 00:30:00
長知識了
作者: vajra0001 (閒邪存誠)   2014-07-11 00:31:00
國安會秘書長只是國安會議的幕僚機構就像立法院秘書長並沒有立委的職權一樣
作者: RonaldBBS   2014-07-11 00:32:00
用立院秘書長對比怎麼比用司法院秘書長對比??
作者: VictorFan (盡心盡力)   2014-07-11 00:32:00
專業打臉好文推!
作者: zoocime (0)   2014-07-11 00:33:00
啪啪
作者: alwaysruby (Ruby*)   2014-07-11 00:34:00
你壞XDDD
作者: jeneaqa1 (ja)   2014-07-11 00:34:00
就已是完全掌權啊
作者: RonaldBBS   2014-07-11 00:34:00
這篇寫很好 但也沒到打臉 就觀點不同 這篇層次比較高
作者: ckshtw (but.)   2014-07-11 00:35:00
廖元豪真的很扯…
作者: vajra0001 (閒邪存誠)   2014-07-11 00:35:00
規程不是法律吧而且所屬職員說國安局或可 說警政署就太牽強啦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07-11 00:38:00
兩位是同一邊的 不用吵架啦
作者: reebok2121 (~拉麵~)   2014-07-11 00:39:00
和平 理性 救台灣!!!!!!
作者: RonaldBBS   2014-07-11 00:39:00
反對廖教授見解就叫同一邊喔 那隨便一個綠吱都能來胡扯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07-11 00:41:00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是依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5條訂定是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
作者: GR1v (shoot you)   2014-07-11 00:41:00
配的圖真是夠機車XD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07-11 00:42:00
國安會之主席是總統(國安會組織法第2條)而法規命令層級的處務規程 以秘書長為會議首長
作者: bogy1188 (你好)   2014-07-11 00: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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