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市要石化業設籍 政院:恐違憲違法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5-03-13 01:10:38
※ 引述《david190 (david)》之銘言:
: 推 centra: 炸掉了 就不准埋回去
: 多麼簡單的解決方案喔 科科 沒錯 高雄市是沒辦法要中央同意拆除油氣管
: 但是 埋管這權限還是在地方政府上 你不遷總部 我就不准你埋 怎樣 咬我啊
沒辦法要這麼簡單就好了
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只要是建設一定有人同意也有人反對
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就是免死金牌,一律綠燈通過,因為對國家有利
不一定會對地方有利,只要對地方不利都反對那根本沒辦法進步,
高速公路也不會有了大家還是灰歸日本時代做牛車還有走路就好
另外炸掉?
依法七年到無期,不炸掉改用其他方法破壞最少六個月,你破壞的
他會立刻動工恢復
你說不准埋對吧?不准挖馬路那些對吧?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直轄市共同管道建設。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 (市) 共同管道建設。
很抱歉依法只有配合的份
作者: david190 (david)   2015-03-13 01:35:00
安啦 明年小英上台 你要辦理個什麼配合工程阿? 杞人憂天另外 產權是直轄市政府的 你要他配合 先打行政官司再說有本事你中央就把那塊要埋道路給立法院通過特別法徵收去不然產權是我地方的 你咬我啊http://ppt.cc/VEvT 共同管道法 有興趣的自己去看我市長不配合 難道你要告我瀆職罪嗎?想把菊媽推到最高嗎登記為直轄市政府 你難道不知道嗎? ->地方都市計畫道路這麼粗顯的道理你都不清楚別講那麼多啦 我只要你去地政處去查那條路登記在誰的名?高雄市政府 還是中央政府的? 這麼簡單就別再辨 馬上去查查完後再跟我講 OK?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5-03-13 13:15:00
國土勒 高雄不是中華民國的政府機關之一嗎是的話 問題就在產權上 不過你也只會繼續鬼扯
作者: david190 (david)   2015-03-14 02:20:00
我勸你 還是拿地方自治法出來看一下比較好憲法中賦予地方自治的那條也請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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