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既然民進黨都有誠意將「視為同意」改為「應由議會議決」了,
那似乎也不必在流程9留一個「備查」這種形同後門的字眼,不是嗎?
持續關注。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M_dZPGh ]
作者: BlownSave (BSSSSSSSSSSSSSSS)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賴中強 民進黨黨團大會 只撤回一半張慶忠
時間: Fri Apr 1 21:34:15 2016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現在到底是什麼狀況怎麼回事?賴中強和民進黨說的到底誰是對的?
FB連結:
https://goo.gl/FT06vm
FB內容:
賴中強
民進黨黨團大會,只撤回「一半」的張慶忠條款,還有「一半」
今日各家媒體報導,在早上黨團大會討論過後,民進黨取消了原黨版監督條例
「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的張慶忠條款。
不對,只撤回一半,下面這張圖是黨團記者會對媒體公布的流程圖。確實,談
判中階段,流程7,已修改成: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草案」,協議草案
之審查,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應由院會議決」而非「視為同意
」。但是,談判後階段,流程9,黨團重新討論後的結論是「行政院函送(協議
)文本至立法院審議或備查」,這個時候問題就來了,因為還是有「備查」,
而且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如果當作行政命令備查,那就有與當年張慶忠主
張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相同的問題。
前陸委會的官員、現在的民進黨幕僚們,接受民主吧,這個問題沒辦法這樣混
過去。
Ps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本文「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
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