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失業人口的增多
可實施以下兩種方式:
1.自願分發:
三個月(或依情況1~3個月不等)一期屬工讀性質,過三月後依資方與勞方簽訂正式合約
只要登記此項分發,可由專案人員依其學經歷對其分發至某公司某單位,勞資方皆不得有議
但可放棄分發對象,規定可訂登記3次卻都放棄後至少要隔一個月以上才可再次申請.
*細節-勞方提出申請後-由專案人員審核後提給公司查核通過後-通知勞方報到時間(勞方可
選擇放棄與否)-報到
2.媒合對象:
由專案人員依其個案媒合1~5個公司,由勞方自行應徵,說明是由政府輔導介紹過來的,
勞資雙方各訂試用期與合約內容,政府不干涉.(較與一般面試狀況雷同)
先想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