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漁業資源枯竭的問題,我曾花時間研究過;
以目前的做法,都是消極的要求漁民不要過度補撈、不要用違法的漁具並配合永續的魚苗
流放回海政策;但是問題是消極的禁止無法有效的控管漁業資源枯竭的問題!過去也試過
去魚市場直接跟漁民買回小魚再流放,總而言之,市場吃魚蝦資源的速度大於小魚蝦復育
的速度(其中還涉及台灣漁民的生計)。當這些過去制定的政策都無效時,就該考慮用其
他方式達成成效才是!
我是有想到:一些宗教團體(通常都很有錢)不是很喜歡放生法會,但是都是錯誤的放生
造成大量死亡;是否能跟他們溝通用預買的方式限制漁民的補撈量以做補貼虧損用?ex:
今年先為明年買ㄧ定的漁民補獲量(期貨的概念),漁民明年就約制減少補撈量。 這時
候相關部門就要去估算,當市場海洋補撈的漁貨量不足時、漁民已從其它地方得到錢財補
貼時要怎麼補足這塊
(過去一直希望輔導漁民轉型去做其他的經濟活動(輔導轉型)似乎也不切實際)
Ps.....我記得我以前寫過:每年糧食儲備與合理資源整合利用形同作戰!只是政府再估
算這塊ㄧ直很消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