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史上最速槍決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6-05-13 01:21:45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推 kaikai1112: "時間拖太久罵?動作太快也罵?" 不就是完全不按規矩 05/11 06:24
: → kaikai1112: 想拖就拖 想殺就殺....所以才眾人撻伐的不是嗎??? 05/11 06:25
: → kaikai1112: 人命不該是政治操作的工具 這應該是大家都認同的.... 05/11 06:27
: 推 kaikai1112: 19天 這種快到連反廢死的人都錯愕的時間 根本就是兒戲 05/11 06:30
真的嗎?在過去還有更快的死刑犯
至於所謂的規矩?請問哪條法律或是規範規定該多久槍決呢?
任何不論是法律規定規範等等都是在一個討論之下產出
不管他是經過投票、戰爭、正反兩方的辯論甚至是所謂的黑箱作業
過程或許可議但都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在
比如黑箱作業,當權者一方自行討論,受到當權者方的支持者認同
但是在沒有社會共識的情況下,你就不能說他的做法是錯誤的
是的我們可以藉由這個案例來達成一定的執行規範
但是我們並不能說這個案例執行者有錯
不戴安全帽罰錢,這條法律通過前你就不能說沒戴安全帽違法不守規矩
既然規矩都不存在又該如何遵守呢?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1:44:00
請參考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http://goo.gl/vYq1qA上面附的表格都對過沒問題,各承辦人確認後,法務部部長簽完名就可執行。該討論的應該是明明有既定的流程,為什麼前面還有42個死刑犯沒執行?在補個連結說明:http://goo.gl/lnweK5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3 06:24:00
明明就還沒過非常上訴的提起時限 就匆匆打掉.....而且執行前也沒有告知辯護律師 也沒有告知家屬.....居然還有人認為程序上沒有疑義.....過去還有更快的???那是因為過去是本質就是威權政府居然拿這種法治觀念倒退的例子來自圓其說.....就算他是一個至惡的生命 程序上也是該給他該有的尊重因為我們不像鄭捷一樣 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不尊重生命存在的殺人魔.......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6:32:00
樓上,有沒有讀上面連結第二點之二跟第四點?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二)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另外補充上一個簽十八日執行的死刑的部長叫陳定南,簽結的死刑案叫鄭太吉案規定找給你都不看?你真的有認真做功課嗎?還是跟著別人喊殺人魔喊爽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3 06:43:00
所以呢 如果要速決 執行前為什麼不通知家屬跟律師???如果可這樣草率不告而殺 第二點之一是設假的????反正趕快在你提再審前打掉 一了百了不是嗎........家屬跟律師不想用 跟來不及用 這個差別很清楚吧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6:49:00
規定上不是寫了嗎?是辯方要主動申請,期限十日內。也開了生死庭、高等法院也三審定讞了,都造規定走,有什麼好疑問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3 06:51:00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6:53:00
該譴責的是那些不照規定走,還壓在法務部的41件死刑卷宗吧!你附那連結然後勒?國內的死刑規定流程就不是那樣啊,一直拿國外公約限制國內規定?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3 06:56:00
我有說壓案的不該譴責嗎???未善盡告知義務 突襲執法的 難道不用譴責???????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6:58:00
那就對了啊,明明就有死刑流程規定,請問鄭捷案有什麼好疑問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3 06:59:00
反正劉政鴻也都合法阿 天賜良機的突襲拆房 也不用譴責國家施政就是應該有可預期性 這是人民信國家的基礎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7:00:00
你確定你的中文理解能力沒問題?自己在好好讀讀:(二)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3 07:01:00
如果一個國家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一天到晚偷襲人民你要人們怎麼信任政府 服貿的本質不也是這樣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7:03:00
關劉政鴻屁事?不要老是這樣道理講不過人家,就錯誤推導邏輯!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3 07:05:00
錯誤推倒個屁 你沒發現劉政鴻突襲執法的說詞跟你一樣反正我一切合法 沒必要跟你說我幾時要執法(殺人 拆房)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7:08:00
所以又要亂類比嘍?規定在那邊自己在好好讀讀!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3 07:15:00
是阿 劉政鴻也是只會鑽空窗期 叫別人去讀規定然後對自己選擇性突襲執法 都略過不提....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8:05:00
唉,實在沒什麼興趣跟你扯有的沒的=_=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08:44:00
「過程或許可議」就表示「可以說他的做法是錯誤的」這次事件最悲哀的就是法務部長的想法竟然跟link1234差不多。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6-05-13 08:46:00
權力很大 想打就打 打了鄭捷有沒有幫LIS洗白效果??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8:51:00
最悲哀的是前面不照規定走,前面押了41個死刑犯卷宗;然後照規定執行了,在那邊哭哭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09:06:00
照規定就是對的?那不就是「依法辦理,謝謝指教」嗎?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9:25:00
那你前面不照規定執行的理由跟邏輯是?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09:29:00
理由邏輯「簡單說」就是兩公約啊,只是你認為無理。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09:51:00
http://goo.gl/Z72SLR但也有部分法官認為我國並非會員國,最高法院不宜引用聯合國決議作為判決理由,況且兩公約並未規定不得判處死刑,最高法院的判決屬個案,對各級法院並無拘束力。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10:00:00
兩公約也沒說前面的死刑判決違法啊,你想表達什麼?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10:31:00
沒有共識+爭議那麼大的議題就不要在那邊ㄧ直繞照成國家空轉!最後在那邊怪藍怪綠?有什麼法令就照著走,你覺得有問題就去說服民眾修法,而不是用奇怪邏輯要人家硬要接受觀點當初修改「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還不是陳定南當部長時修的?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10:39:00
所以陳定南是神?再來拿劉政鴻當類比說實在並不奇怪而且民主社會裡沒有共識加爭議大的議題本來就會一直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10:42:00
所以你現在要推翻以前的作法嗎?你有先跟社會溝通嗎?我不反對死刑執行法制化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10:43:00
繞,就算造成國家效率降低(是不至於到空轉啦)也是身處民主社會的人本來就應該有的認知。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3 10:45:00
1.沒民意基礎就硬要挑戰台灣人繼有觀念 2.你自己看上面的實施細則,那點違反規定? 3. 每次道理講不過人家,就錯誤類比給人家扣帽子?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3 10:52:00
好我要先更正我之前沒有提出質疑的「羅瑩雪依法辦理」這個說法,事實上從法律人的觀點,羅的作法是非常無視法律人執法應具備的嚴謹程序的。可以參考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24082/要回答你的2.,我會說所謂的違反規定當然不能只看實(上一行最後一個實字是多打的)不能只看一條法律,也不該違反整套程序(包含刑事訴訟法等諸多法條),尤其越是重大、越是爭議的案件,就越是要遵守程序,今天羅瑩雪明明知道死刑案件還有非常上訴跟再審甚至釋憲等等程序要跑,但他選擇無視這些,他就不是依法在執行這次的死刑。你的1.我沒有意見,3.的話你的智力無法理解類比那我也只好放棄。
作者: nolag (達文喵)   2016-05-14 00:25:00
要等跑完那些程序?那沒有案子可以結了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1:32:00
樓上這種把法律專業當空氣的發言倒無可厚非(反正程序也不是你要跑),羅瑩雪自己踐踏專業當然活該被罵.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2:27:00
請問根據上面「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多久才能執行死刑?上面規定也說了根據規定非常上述期限規定是十日阿!唉,法律人 xd, 看得懂規定吧!?倘若覺得規定十日太短,多久合理?此案18日、鄭太吉案20日,你要多久才覺得合理?每一項表格上的事項都經承辦人確認過,期間也確認過沒非常上述案送達阿,法務部部長最後才簽字的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4:46:00
規定十日確實太短,「合理」的作法應該是讓這個案件的爭議降到最低,但羅明知道這個案件的爭議大到他的律師團一定會準備再審跟非常上訴等程序,卻利用現存的十天讓死刑執行表面上合於法令,卻引起社會更激烈的爭議。你稍早提出的「沒有共識+爭議那麼大的議題就不要在那邊一直繞」這個看法真的很威權,你沒有意識到這點嗎?(好吧還是試著類比)今天換成食安、動保等同樣具有明顯/重大爭議的問題,你會覺得政府照現在的法去走去執行就好了嗎?為何換成刑事程序你就無法理解呢?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7:05:00
我已經跟你說明 為何我如此類比 鄭捷執刑與政鴻拆屋如果你覺得類比不當 是不是該指出是哪裡不當而不是只會繞圈子說話 然後說別人扣你帽子....說不出來就閉嘴 不然跟你批判的政客何異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7:32:00
鄭太吉執行死刑:鄭捷執行死刑= 綠營執政時執行死刑(20天):藍營執政時執行死刑(18天)= ?: 劉政鴻拆屋?(錯誤類比)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7:42:00
拿這種框架當然覺得別人都錯誤類比啊,這裡有人跟你在跟你比較藍綠嗎?可以拋開藍綠框架嗎?你該不會覺得「過去本質就是威權政府」是在講民進黨?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7:45:00
我都照他的邏輯啊xd, 不然你寫寫看你的類比?自己都說拋開藍綠了,從過去到現在都是依這死刑執行要點實行的,有什麼好疑問的?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7:47:00
你只是把自己的邏輯加諸在對方身上,這串真的沒有人在跟你怪藍怪綠OK?k的類比就是 政鴻拆屋=瑩雪殺鄭捷=強調自己合法但合法並不等於合理,更不等於不需要疑問。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7:50:00
辯方律師自己沒在期限內(10天內)向最高法院申請非常上訴,你真的懂問題在哪嗎?這樣的類比可以相等嗎?你的邏輯誰教的xdxd功課不好好做,又在哪邊呱呱叫?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7:55:00
呃…你要用這種程度來計較字句,那就換用詞啊。「你link1234這串一直強調的依法」跟「政鴻依法拆屋」的依法還有「瑩雪殺鄭捷」的依法都是同一種依法。依法了然後呢?為什麼依法的事情就不准別人疑問。那只要有一個法律規定政策可以黑箱作業那政策就可以黑箱作業了耶,你真的懂問題在哪嗎?一個「照法條走就無敵」的社會並不是「法治社會」,我建議你先搞懂「法治」的意涵再反省為什麼你的說法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00:00
你看你如果對這樣的「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不滿,應該去修法阿,因為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執行,怎麼會扯東扯西?歐,道理講不過人家又要人家先搞懂法治xd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03:00
好吧,實在不想扯這個,但你知道「死刑案件執行實施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03:00
黑箱作業在哪?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也是定後送立法院同意的啊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04:00
還法律人勒,規定在那邊,從以前到現在ㄧ直都照著規定走有什麼好疑問的?是啊,法規命令還是有送立法院同意啊,當初會這樣做,就是要給法務部裁量權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06:00
它是法務部的內規,只要法務部發函就可以成立了,並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06:00
期限內不提非常上訴,怪人家執行死刑?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09:00
然後勒,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執行的啊,怪人家不通知你嗎?道理講不過人家就說人家權威xdxd 你真的有搞懂問題點嗎?你怎麼不怪辯護律師不搞清楚狀況?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11:00
不不不我現在真的不打算怪什麼不通知跟速殺鄭捷,我現在真的只想強調你在這件事的態度完全是威權的,我也不期待你會去搞懂法治國是什麼意思,因為搞懂了你也可以不要接受,OK的。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16:00
怪東怪西,功課不好好做,連資料還要人家幫你找?立法院公報:http://goo.gl/OVf5Be法律人xd,你連找資料做功課都不會!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21:00
可以再多找些資料嗎?你真的覺得這種資料可以證明立法院有審核通過你津津樂道的「要點」?不過我真的不會找資料跟做功課,還真是卸卸你惹(茶)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24:00
看的懂立法院公報嗎?召委會問:各位委員,有沒有異議?沒有異議就上公報了啦唉,為什麼要我浪費時間陪你做這種事,自己上立法院網站key in關鍵字ok?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30:00
是阿是阿 劉政鴻拆屋依據哪一條不是你口中的立院通過那麼我們不就該說政鴻天賜良機拆得好 是吧.....立任何法條都是有其立法精神 不去看立法源由與精神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32:00
還不錯,原來對立院公報的理解只有這種程度的人也可以用力分享自己對院會的評析(而且還有點用)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33:00
卻拿著法條文字做文章 不就是所謂法匠在做的事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33:00
感謝link1234的無私付出~~~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35:00
法條規定不詳細不周延 讓有心人(LIS劉政鴻)有取巧空間難道只因為他是法條 說個兩句都不行(反正依法行政阿)人都打掉 屋都拆了(人也自殺惹) 難道連討論改進都不准反正一句"依法行政" 就無敵了對吧........既然二條之一給人民救濟空間 那就不該用二條之二偷襲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41:00
..........., 唉=_=,真的很無言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41:00
不然二條之一是定來騙人嗎????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42:00
樓上的,你在崩潰什麼啦@@?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43:00
無法針對別人的論點回覆 就只會說崩潰 無言....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44:00
鄭捷是三審定讞+特別開了生死庭辯;啊就10天內辯護律師都沒非常上訴啊,更何況等了18天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44:00
打著覺醒旗幟 幫威權思想宣傳的又不是我你有沒有看新聞 行刑前一天 LIS 還說不會這麼快隔天中午就打掉了....這不叫偷襲 什麼叫偷襲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46:00
劉政鴻案如不滿,可以上訴要求國賠----》這兩件案可以亂類比嗎?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47:00
會讓連支持死刑的都感到詫異 不是沒原因的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47:00
邏輯不好就算了,還ㄧ直在那邊亂類比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48:00
上訴哩 房子都拆了 人都自殺了 怎麼回復原狀邏輯不好的是你上不上訴關拆房當下行政行為屁事要類比的當然是 LIS執刑 劉政鴻拆屋 兩個行為本身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52:00
家屬告,地方判決不服、高等法院在上訴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52:00
扯到後面有沒有救濟 是沒招了嗎?????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52:00
link1234你知道你這句話讓兩件案更好類比了嗎.......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53:00
鄭捷都三審定讞了,你還要再上訴什麼?即使在提非常上述理由也不會過,麻煩你先搞清楚狀況,ok?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5-14 08:54:00
好吧還是感謝你不會在平常的議題裡宣揚威權思想。thx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54:00
好阿你要亂扯 所以 LIS 的行政處分本身 不能救濟????提非常上訴理由不會過 跟偷襲不給機會提 是兩碼子事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5-14 08:56:00
唉,算了,我投降了,沒辦法溝通-_-#,看看尚市長有沒有時間糾正你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5-14 08:56:00
到底是誰邏輯不好...今天是律師覺得被偷襲....是救濟未完 而不是非常上訴不被受理的問題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6-05-14 10:05:00
我對某人早就投降了,沒辦法XD
作者: nolag (達文喵)   2016-05-14 14:21:00
再審跟非常上訴沒有期限,不須要等三審定讞就是該跑的救濟都完成了把例外的救濟當作必要程序再去喊程序正義 根本無理律師只提他來不及,如果真有重大理由,怎都不提?現在有問題的是那40人不早點死一死,不是鄭捷太快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6-05-17 03:38:00
被偷襲個頭阿 明明是律師自己失職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