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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制度為何是個爛選項/李佳玟
【完整內文】
一早起來讀到林達檢察官之《在死刑與廢死之外的新選項 「 死緩參審法庭」》覺得頗有
趣味。先前肯亞案發生時,我就在網路上讀到林達檢察官的文章。從這幾篇文章來看,林
達檢察官真是個 think outside the box 的人,讀他的文章特別能刺激我思考。這篇網
誌因此想要說說,死緩真的是台灣該採行的制度嗎?
談死緩制度,不能不理解死緩當初在中國為何被採用,如何被採用。(有趣的是,這個制
度明明來自於中國,文章卻只在第一段模糊的用「彼岸」兩個字交代,是不想死緩制度的
中國血統自始影響大家對這個制度的接受嗎)。
網路上的資料顯示,死緩制度「….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
代社会的合理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严肃与
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
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
,只杀引起群众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后来,死缓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处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由上來看,死緩制度的存在,與極權國家濫用死刑習習相關控制社會習習相關,為了兼顧
國家對於勞動力的需求,中國政府因此從歷史取經,設計這個可以搭配死刑制度與勞改制
度的死緩制度。因此,首先可以問的是,這種來自於封建時期、極權國家展現君主或是極
權政府強大的權力的制度真能為當代民主國家所用嗎?
林達檢察官或許認為來源怎樣沒關係,台灣還是可以把這個制度轉化為一個符合台灣民主
與人權標準的制度,甚至可以搭上當下最流行的修復式司法。能不能做到,關鍵點在於死
緩的審查標準。
首先,哪一類的死囚可以適用死緩?依照中國的標準是「引起群众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
的有血债」之外的死刑案件。在台灣,這個標準恐怕是死刑標準,意思是只有這類案件才
會被法院判死刑。中國之所以可以採取這個標準,是因為死刑在中國被濫用。因此台灣如
果要採取這個制度,是不是會導致死刑的適用範圍被擴大?那些原來不會被判死的,因為
死緩制度,所以就變成死囚?林達檢察官的文章並沒有談到這個問題,還是說林檢察官認
為所有死刑案件一率採取死緩,包括鄭捷案。但是,這樣的制度真的可為死刑支持者所接
受嗎?
不過真正的問題並不在這裡,真正的問題是死緩之後的審查標準。林達檢察官設想的程序
與標準是:
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屆滿時,法院應組成「死緩參審法庭」,由新的合議庭三位法官
及六位人民參審員構成,共同對該名死緩犯進行量刑裁判。法庭除應審酌刑法第57條情狀
外,並得綜合審酌緩刑二年期間的態度與表現、是否做出賠償或道歉、是否有重大社會貢
獻、再社會之專業評估等條件,最後選擇判決「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再緩執行
死刑二年」。
除了「重大社會貢獻」這個標準透露出制度的中國血統(試想台灣的死囚如何在監獄裡對
社會有重大貢獻?那是給中國被下放勞改的死囚用的)之外,審查是否賠償,讓死緩的適
用很難不受到階級的影響。審查是否道歉,或許是林檢察官認為有修復意義的部分。但是
,道歉可以強迫,修復可以限期嗎?另外,台灣社會真的願意相信死囚道歉的誠意?在台
灣的監獄再社會化?You must be joking,死緩的囚犯只會成為監獄最底層,任人凌虐。
再犯可能性?有哪個死緩參審法庭敢在兩年內做出死囚已無再犯可能性的決定?
最大的問題是,死緩制度本質上擴張國家決定生死的權力(一次性的決定變成多次性的決
定),制度性地讓死囚的生命持續地被玩弄。我很驚訝這種恣意玩弄生命的制度居然可以
搭上修復式司法,並以維護人性尊嚴為名。體認到人性不是靜態的以及死刑制度的僵化,
結論應該是死刑沒有適用餘地,而不是透過制度將人性玩殘。
死緩制度的確是在死刑與廢死之外提供一個新的選項。1990年代因為一些個案台灣出現死
刑存廢爭議時,呂秀蓮就曾經主張台灣應效法中國採取死緩制度,學界也有些文章,但最
後都不了了之。為何不了了之,因為生死的決定自始就是困難的。人至多只能一次性地決
定人的生死,然後就忘了它。死緩制度讓人多次面對生死的決定,這會讓人因為權力擴張
而變得殘忍,還是讓人飽受更大的痛苦,或許實施死緩制度可以我們實驗一下,實驗自己
的人性限度,也實驗死囚的人性可能性。
本文作者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本文原刊載於作者臉書網誌,蒙作者同意刊登。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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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心得】
就引文看來,除了多了幾位「人民參審員」背負判人生死的權力之外
好像看不出「死緩參審法庭」的意義和目的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