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這份判決法官雖然肯認兩公約的適用
但這整篇的內容都是被告律師的答辯狀
不是法官的判決主文
這是他對這份判決的第一個誤解
第二點
龍岡的案子是這些眷戶早就在當地居住
但後來誤被劃入眷改的範圍
導致他們沒辦法實行價購土地的權利
而國防部在接收土地之後也拒絕承租予原來眷戶
並且惡意行使物上請求權
要求拆屋還地
因此被告律師才引用兩公約作為抗辯的依據
第三點
在經濟文化公約第7號一般意見書亦指出
在合理的範圍內政府機關得將違法佔用的居住戶驅逐
但其需符合適當程序保障與正當程序。該意見書認為,應適用於強迫驅逐的程序保護包括
:(a) 給予受影響的人進行誠摯磋商的機會;(b) 在預定的遷移日期之前,給予所有受影
響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c) 使所有受影響的人能在合理的時間內,預先得到擬議驅逐
行動的資訊,並在適當的情形下,給予所騰出土地或住房之新用途的資訊;(d) 特別在影
響到好幾群人的情形,在驅逐的過程中,政府官員或其代表必須在場;(e)所有負責執行
驅逐行動的人,都必須有適當的識別;(f)驅逐不得在惡劣氣候或在夜間進行,除非得到
受影響的人同意;(g)提供法律上的救濟手段;並且(h)盡可能地為需要向法院尋求補償者
提供法律扶助
今日果菜市場一案
係於四十年前就徵收完畢
並且該地為公用地非公有地
拿龍岡的案子當類比完全是指鹿為馬
再者過去這段期間歷經多次法院判決確定
居民也已充分受到相關法律上救濟手段之保障
如果這還不夠程序正義
那就去跟大法官聲請釋憲
另外就算不計陳菊任內,歷屆市政府已有九次以上的協調磋商
其磋商程序亦有公文可供證明
如要因此而認定高雄市政府是片面宣達搬遷決定而有違誠摯性
那豈不是認定四十年前及應強制執行拆遷?
而安置計畫的內容
居民對於市政府所給予的方案皆全面否認
但農業局副局長亦曾公開在電視上對自救會長承諾1290萬補償
難道這樣的金額無法讓其獲得適當的住房權
另覓住居且安頓生活、繼續或重新開始經濟活動?
最後拆遷公告於五月及貼出告示
請問那點不符合在預定的遷移日期之前
給予所有受影響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
以及能在合理的時間內預先得到擬議驅逐行動的資訊
並在適當的情形下給予所騰出土地或住房之新用途資訊的要件?
我只想說人各有立場
但曲解兩公約的適用並不會因此獲得更多支持
尤其當你們所有的思考只有一方正義時
這樣單方面去脈絡的論述
更顯得你們這些人的無理與可憎
凡事都是兩面刃
你們的正義即是別人的不正義
所以少拿幫弱勢發聲當作遮羞布
這無法掩蓋你們也在欺壓他人的事實
要當整天打高砲空談理想的左派
就回你的象牙塔裡去談
高雄市民的公共利益
不是給你們這些人當體驗生活的娛樂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