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則新聞發布的時間為2016/11/26 11:38,是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的相關報導,
提供給關心本議題的版友參考。
降低連署人數、放寬連署期限、可宣傳罷免、罷免可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行等修正看
似有利於罷免的成立,但修法過後,罷免同意票需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這
樣的條件是否真的能罷免掉不適任民代,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OFFf53h ]
作者: CharleneTsai (給他200塊去吃麥當勞啦)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立院三讀《選罷法》 降低罷免門檻且可
時間: Tue Nov 29 11:47:06 2016
蘋果即時
立院三讀《選罷法》 降低罷免門檻且可宣傳
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降低罷免門檻,並刪除罷
免不得宣傳的相關規定,至於最重要的罷免是否成立門檻,民進黨主張同意票要多於不同
意票,且同意票數要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4分之1以上才算同意罷免,但時代力量主張
,門檻都要取消,只要有效票的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可,最後表決通過民進黨版本。
這次修法是由之前割闌尾活動而來,不過特別的是,上午院會處理時,藍委都不上台發言
,表決時藍委也未特別動員,有出席的藍委就投票,無特定立場。藍委透露,兩案對國民
黨都沒差,讓民進黨與時代力量兩邊自己去吵就好。最後表決結果,贊成12票,反對69票
。
修正後的《選罷法》規定,未來罷免案的提議人比率將從選舉人總數的2%降低為1%,連署
人比率從13%降到10%,同時延長徵求罷免連署的時間,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連署時間
從30日延長為60日,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從20日延長為40日,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的罷
免連署日由10日延長為20日。
除了罷免可以宣傳外,未來罷免案被提議人與被罷免人可比照候選人在電視節目或大眾媒
體上宣傳,也要安排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在選區設置支持與反對罷免的辦事處。
現行條文規定,罷免案成立後須在30日內舉行罷免投票,並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
,《選罷法》修正後讓罷免案與其他選舉投票同時舉行,若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則
在罷免案成立60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至於罷免能否成功的標準,現行條文為雙2分之1,(投票率超過2分之1、同意票也要超過
有效票2分之1),今天修法通過版本為,同意票要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要達原選舉
區選舉人總數的4分之1以上,才算通過。(張文馨、何哲欣/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61129/999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