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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同婚又推通姦除罪化 律師:根本要破壞婚姻
(吳孟玲 執業律師)
最近除「修改民法972」外,「通姦除罪化」再次被提出來,有趣的是,這兩個法案竟然
出於「同一立委」之手,既然同一人,又是法律人,那麼邏輯理當一致。我們就來看這兩
法案:
「修改民法972」一方面希望保障不同性取向能進入「目前還具忠誠要求」的婚姻。
「通姦除罪化」,主張「不能用刑罰去逼迫一個人去愛他已經不愛的人」(但事實上通姦
處罰的不是「不愛」,而是「不忠誠」,婚姻裡不應只有情愛的感覺,更要有忠誠的責任
,穩定的關係不能只取決於有無fu)而把婚姻裡的忠誠義務的刑事外控機制拿掉,認為違
反忠貞義務不是犯罪,頂多就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事實上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少的可憐)
,理由雖然好多,但就是主張『性權』『情愛』高於一切。
主張修民法972者,一開始喊出來的都是「愛」,媒體營造的訴求也是「讓有情人終成眷
屬」,以「婚姻是人權」,所以要直接修改婚姻定義,讓其他性取向者能加入這本是「一
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裡。應該是希望進入的是有忠誠義務保障的婚姻吧!(除
非一開始就抱持就是只要權利不要義務,不要忠誠,只要婚姻裡的稅賦優惠或財產保障等
)
不管婚姻是不是人權,既然要加入「婚姻」,目前「忠誠」仍是婚姻建置的重要基石,因
為有忠誠的期待,雙方才有可能放心讓自己投入,包含關係的穩定,生兒育女或犧牲追求
自我來成就家庭圓滿,甚至金錢的投注使用等。(我知道對方會用「異性戀外遇」等來說
忠誠早就不存在,但試問,倘若忠誠不存在,是因為制度出問題嗎?還是因為自我過度膨
脹導致?我們需要的是修復關係,找回忠誠,而不是解構制度)
不管兩法案是否都通過(依照目前的模式,不管先過哪一個,另一個應該會隔幾年就被提
出),但將同一立委提出之兩法案對照言之,倘若婚姻定義在「民法972」被修改,忠誠
外控機制也因「通姦除罪化」中被拿掉,婚姻不再有神聖性,那婚姻還剩下什麼呢?剩下
的早就不再是我們認識的婚姻了。而「孩子」在不同性取向者的結合關係裡也不是重要項
目,那麼合理的理解,不同性取向者希望在婚姻中有的保障,大概就只剩下「財產」和「
遺產」或「代理權」等有關,而這些部分原本並非婚姻的重要項目,本來就可以以專法規
範,但為了這個非主要的婚姻保障,要修改婚姻定義,進入一個不見得能全然適用婚姻各
領域的制度,這樣真的是修法的目的嗎?這真的是「真心相愛的同性戀者」要的婚姻嗎?
真的只是為了婚姻平權嗎?我不禁要問,究竟是要加入原本的婚姻架構裡,還是闖進婚姻
架構後,要開始拆解架構,甚至毀棄架構。
請不要用「異性戀霸權」、「反歧視」為旗幟,強勢蠻橫的修一個連「真心相愛的同性戀
」都不見得要的法律,這樣只會傷害社會,造成更多對立及紛擾。
心得
通姦罪的這個姦的定義,並沒有因為妨礙性自主罪關於性交的定義,在刑法修法後納入口
交、肛交或物品侵入而改變。通姦罪仍然僅指男女性器官交合。
法官必須照刑法條文作嚴格之文義解釋,不能擴大適用或類推,以免陷人於罪,這是刑法
的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沒有例外。
依照現行定義肛交不算通姦,手淫不算通姦,口交也不算通姦,男男交與女女交更都不能
算是通姦
不知道有沒有人不知道修民法後同志婚姻也不會適用通姦罪?也無法以法律嚇阻以下事情
發生...
http://imgur.com/yKy7DWH
伴侶盟與尤美女也是強烈主張廢除,修民法通姦罪接著一定是廢除,通姦若廢除會如何?
很可能丈夫外遇妻子卻連婚都離不成連侵權賠償都提不出證據
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
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
,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維護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