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兵役其實跟戶籍有關,與國籍無關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7-11-03 13:47:14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geordie (Geordie)》之銘言:
: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QD0314 )
: : https://goo.gl/x7PJnn
: 事實上就規定和有設過戶籍的僑民一樣
: 內政部批准的役齡男子緩徵條件和法規的依據只有僑居 並沒有無戶籍這項
: 如果無戶籍不符合僑居 無僑居身分的役齡男子
: 是要怎麼合法緩徵和離境啦 ZZZzzzzzz
你才沒看整個法條咧。
無戶籍不符合僑居?就代表對方曾經在台灣有過戶籍
就算是遷出去了也沒用除非政府把對方除籍
若是無戶籍的役齡男子,本身在台沒戶籍本來就不用當兵
無戶籍僑民只要沒設籍一樣不用當兵
而且你說你是幫別人問要不要當兵,這涉及到當事人的問題,
這要當事人親自去問原由,除非你說的朋友就是你自己!
同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QD0314 )
第 三條
  執行前條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以其理解之語文製
作強制出國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臺灣
地區住、居所。
  二、 事實。
  三、 強制出國之依據及理由。
  四、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其外國國籍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
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但當事人未兼具有外國國籍,或在臺無親友者,不在此限。
第 四條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
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該會決議前
,不執行其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
查,逕行強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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