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公所任法制課員,本來是領表一
但以前認識的同事上週聚餐時告訴我去年8月表五有修正像下面這樣:
http://ppt.cc/pCkf
與我的資格相符(法律系畢、法制職系及法制與訴願業務)
而原本一直兼任調解秘書的人不久之前換成另一個人
換上來的人雖然是正職,但不是相關系所畢業或以法制職系任用
所以沒有跟前面一個一樣領法制加給
問過人事是說當初考量業務量,所以報市府核定時是給調解秘書
但是現在如果調解秘書無法領取,是不是可以請求人事重新核定呢@@
或是說這種核定僅限一次,之後無法再做調整呢?
在這邊先謝謝各位的回答<(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