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承辦單位內一保險採購案,因為有付款疑問,所以浮上來請教有經驗版大。
單位內這保險很特別,台灣的保險公司沒賣,所以歷來都是由台灣的保險公司當窗口協助
聯絡國外保險公司,流程如下:單位-台灣保險公司-國外保險公司香港代理商-國外保險
公司。
歷年單位逕付款給國外保險公司,今年因為香港代理商作業改變,所以要先付給香港代理
商,代理商再付給國外保險公司。(金額不變)
又單位內主管不知道還有香港代理商這一層,對於要先付給代理商應該會有疑慮,我可以
請以上哪些單位在什麼時候檢具哪些文件佐證代理商會付給國外保險公司?
還是我多想了,直接在公文寫明有香港代理商這層就好?(是說單位大主管有很高機率會
叫我提證明,所以先問起來備用)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