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釐清公所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基於公法還是私法關係?
這兩種執行我都辦過
如果是基於公法關係,原文有前輩說得很清楚了,行文給國稅局並檢附相關事證即可。
如果是基於私法關係(民法),只能臨櫃辦理;
但依據我的經驗,提供機關用印委任書(委任我去),國稅局當時只查驗我的身分證。
因為債權人是機關,不是機關首長,首長只是機關代表人,
需要查驗首長的身分證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 引述《verycat25 (史瑞克)》之銘言:
: 公所以債權人的身份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國稅局要求帶鎮長的身份證影本跟委託
: 書來辦理。
: 我覺得還蠻扯的,公部門之間的協助居然要附首長的身份證,我就不相信高雄市或新北市
: 要調資料,陳菊或朱立倫會拿身份證出來。
: 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協助也沒規定要首長的身份證阿,如果要這樣搞,以後國稅局來申請場
: 地辦活動或租稅宣導,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國稅局拿局長的身份證影本來辦理。
: 原來鎮長的當選證書不能證明他是鎮長,但是鎮長的身份證卻可以證明他是鎮長,國稅局
: 的邏輯,妙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