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p31537 (小呆)》之銘言:
: 請問在學校服務的公務員,本身有教師證
: 如果"校內夜間部"老師臨時有事請假,
: 可依公務員服務法14-3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 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就可以在校內代課嗎?
: 且依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日六九臺楷典三字第二三二0七號函釋略以:
: 「公務人員外出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曾經本部解釋。
: 至於下班時間、國定紀念日及星期例假日外出兼課,是否應
: 受每週四小時之限制一節,除服務機關事前指派特定任務或
: 應付緊危難臨時特別召集應到勤外,在不必要情況下,通常
: 率由各員自行支配。」
: 晚上非上班時間就沒有時數限制?
: 那如果服務機關許可可以代課,且沒時數限制,可以支領鐘點費?有什麼規定嗎?
: 詢問過學校教學組..得到的回覆是...應該是可以..但可能無法支領鐘點費
: 因為是"校內"人員...但他不確定...Orz
: 人事室...說還要查一下法規....
: 希望有高手可以指點一下迷津,感謝!
台北市(看起來針對兼任社團指導老師)
校教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務學校兼課
教育局84.9.16北市教人字第52350號函轉教育部規定,有關學校教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
務學校兼課,與在校外兼課相同,依規定應辦理請假手續,並得支領鐘點費,且每週併計
不得超過4小時。次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九款規定,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
機關長官核核准者,給予公假。準此,渠等人員兼課地點雖在校內,依上開規定仍應請公
假。惟查擔任校內社團指導老師,其活動不出學校範圍,且每星期均出席固定時段,如依
規定每次填具假單,將不勝其擾,差勤管理亦生複雜,造成借用其專長之美意減損。綜上
,得由相關處室統一造冊,於學期開始即交由校長批示給予公假,再由人事單位列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1.21北市教人字第094304159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