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QuA2rAC ]
: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基層院檢公務員贏回了加班費。
: 時間: Wed Apr 25 23:37:22 2018
: 每十推稅前200P至150推。
: 請推,值班加班不一樣,壓榨基層不可取
: 法院、地檢署都是24小時營業,要當作7-11一定要有人犧牲奉獻
: 可是國家為了節省經費,就下班以後,不管你再做什麼
: 一律稱作值班,一小時70元買你到隔天上班。
: 可是在這值班過程,明明就是有些要付出勞力,去做本質工作。
: 卻還是領一小時70元比基本工資低的費用,卻沒有加班費。
: 最近有兩位勇者,針對值班費不合理,提起了相關訴訟。
: 經由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認定:
: 加班=做自己本質工作,要給加班費或補休
: 值班=單純待命,只可以給值班費。
: 這兩個複審決定,將大量翻轉院、檢用值班費來用廉價人力維持運作。
: 讓院檢公務員基層壓榨舒緩,至少可以拿到加班費或補休,而不是七十元的廉價品。
查了值班的法律依據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813/1181313/
作者說是依據行政院78.01.04.台七十八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
「(四)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其費用仍由各主管機關自行照
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條: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製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
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然後衍伸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函釋跟保訓會都認為加班與值班性質不同
加班有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而且支薪標準跟時數都有明定
值班卻依照一個函釋交由各主管機關自行照規定辦理
值班也是公務人員權益,不論是不是做本質工作,都應該要有法律依據
所以這個函釋的適法性到底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