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landtw (Tio)》之銘言:
: 法院辦內部陞遷,但是有資格限制,例如規定(有打電話問過承辦人員)
: 這次陞遷要法律系畢業的才能參加
: 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請問若針對這方面有疑義要詢問上級的哪一個機關?
: 是司法院嗎? 是司法院的哪一個單位? 怎麼詢問? 是要自己寫狀紙?公文?過去給他們嗎?
: 還是寫去什麼民眾服務信箱?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第4款,跟同法第5條 剛剛有去問,好像第5條是專指在
: 司法院跟法務部(不是一般地方法院),是專指這兩間機關的才算第18條第4款的司法行政
: 人員
: 就是佐理員的陞遷,不過好像修法過了,一定要有委任書記官的資格(或是你有法律
: 系畢業的)
你要的答案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裡通通都有
在第5條(司法行政人員定義)、第18條(書記官任用資格)、第25條(佐理員資格)。第
18條5款就已經限制住法律系畢業資格,修學分什麼的都不算,沒有就是沒有。
第18條4款就像你得到的答案一樣,現在幾乎用不到了。
錄事或庭務員在法院要陞遷,先去補法律系學歷,不然就只能慢慢熬等執達員缺。
法院的陞遷制度是很僵化的,大部分人都是考什麼進來,就一直待在那個職位,不然就是
往行政機關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