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內部陞遷,但是有資格限制,例如規定(有打電話問過承辦人員)
這次陞遷要法律系畢業的才能參加
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請問若針對這方面有疑義要詢問上級的哪一個機關?
是司法院嗎? 是司法院的哪一個單位? 怎麼詢問? 是要自己寫狀紙?公文?過去給他們嗎?
還是寫去什麼民眾服務信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第4款,跟同法第5條 剛剛有去問,好像第5條是專指在
司法院跟法務部(不是一般地方法院),是專指這兩間機關的才算第18條第4款的司法行政
人員
就是佐理員的陞遷,不過好像修法過了,一定要有委任書記官的資格(或是你有法律
系畢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