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近日辦理活動,採購契約有規定廠商要為這個活動招募到500萬贊助,可以是等值物
資也可以是現金,但無論哪種,贊助需全額用於本活動,如未用完應繳還機關
結果其中一個提供贊助的企業就爽快的提供了等值500萬的物資贊助,物資內容也確是機關
活動需用,幫機關省下了一筆執行費,但該企業需要一張憑證給他們節稅
業務課室認為應該是機關去開這樣的憑證給贊助企業,企業也認為應該是機關開
可是財政主計卻認為這是廠商要開這個憑證,因為契約規定廠商要去找贊助……
廠商現在很火大……他說這筆贊助又不是他用,他也只是得標來當執行者,贊助是機關活動
用掉了,這個憑證卻是要他開……他開這個憑證還會要五趴營業稅……也就是他什麼都
沒用到還要繳25萬的稅
請益各先進 這張憑證到底是誰要開?有無相對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