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retfd119 (gogogo)》之銘言:
: 我們機關有50棟獨立的建物分散在某縣內,消防申報後缺失要在30天內改善完。
: 其中有些建物修繕不到5千元,大約20個,有些只換1隻滅火器500元就合格。不過有些一棟要修系統性的可能要花100萬元。
: 想要依採購法細則第13條不同施工地區用分別採購辦理,依建物分50個案子來做。
: 但會計室不同意,說都在同一縣內,又是同品項消防設備,細則13條要跨別縣市才行。
: 這樣真的要為了滅火器1隻來辦理限改展延了。
: 請問有遇到類似情況的前輩嗎?分別採購的不同施工地區是要跨縣市嗎?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
沒有明文定義
就看誰能說服誰
很多時候是簽陳的藝術
再這問 也沒人可以幫您說服您家會計...
建議您 活用
1.50棟何必一定要用50案分別辦理...這個觀念
2.不要強求分別辦理都10萬以下...
100萬以下還有中央未達採購金額招標辦法第2條1項2款
限制性招標可以活用...
3.又沒說只能用其中一個理由簽分別辦理 同時用4個理由分別辦理不同項目也可以
就我看來操作空間很大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