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系監委聲明批同僚 肯定大法官不受理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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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11:52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即時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周五通過,決議不受理監察院先前提出,對黨產條例進行釋憲之申請
。監察院於本周二的院會中,仍然堅持通過對年改政策的釋憲聲請案,並且重申監院具有
提請釋憲權提請釋憲權,過去也曾有55起釋憲案例。
不過,11位今年補提名上任的「蔡系」監委,今天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黨產條例釋憲的理由,正好與9月12日監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唯一蔡系立委居優勢之委員
會)認定本案不符釋憲條件之理由,雙方不謀而合。並且以不直接點名方式,認為監委應
「摒棄本位主義,遵憲守法,避免恣意擴張監察權,而破壞我國憲政體制下之五權分立與
平衡」。
此舉也形同表態,否定監委可在調查人民陳情案件後,認為法律有合憲爭議而聲請釋憲。
監察委員員王幼玲、瓦歷斯貝林、田秋菫、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玲、
楊芳婉、趙永清、蔡崇義表示,對於年改釋憲聲請案之提案委員,大肆抨擊大法官先前不
受理黨產條例釋憲之理由,可以理解其在感情上之不快,惟若深究大法官不受理之理由,
實與9月2日司獄委員會認為年改釋憲聲請案「並無其理由書中所指違憲之疑義,並且不符
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理由不謀而合。
11位監委指出,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同樣與監察院「行使職權」無關,因憲
法第9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的監察權為糾正、彈劾、糾舉,以及由審計部行使之
審計權。至於提案委員所主張憲法第95條之調閱權及第96條之調查權,均係以行使監察權
為前提,為監察權之輔助性權力。
司獄委員會討論時,亦有具法律背景之委員說明,民國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由原來的民
意機關轉型為準司法機關,自不得僅以反映大量人民陳情為聲請釋憲之理由,否則無異無
視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受不法侵害時,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待用盡審級救濟後,始得聲請釋憲),使之形同具文。
委員會討論時,並有多位委員指出,本年改釋憲聲請案調查時諮詢的7位學者專家,有6位
亦完全贊同本案如釋字第717號解釋,既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無違信賴保護原
則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