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ngi0620 (Beyond the Bottom)》之銘言:
: 幫朋友發文,
: 請教版上先進,依現行法規,
: 考上公務人員並取得及格證書後,
: 於試用期間不及格而被服務機關解職,想請教:
: (1)解職之後是否可以重考。
: (2)重考上榜,錄取機關是否會取消報到及任用資格。
感謝上篇版友的回覆,
寫信到考試院,考試院回覆若無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
可以再應考試,
問題該條第2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
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請問該條文如何解釋?(因為考試院回函沒提到12條第2項),
依照我朋友試用期間不及格被解職的情形,
會不會將來重考國考錄取,卻無法分發與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