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因繼承持股超過10%

作者: madura (madura)   2019-03-24 21:51:50
前面文章提到繼承家業問題。
本魯想到現在其實不少企業面臨二代接棒問題,而少子化結果可能讓公務員成為唯一繼承
人,這該怎辦?
搜尋網路找到以下函釋:
字號:銓敘部 90.04.18. 90法一字第2016440號書函公(發)布日:090.04.18
公務人員依法繼承或接受贈與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非本身之經營商業 或投資行為。
但應即依規定處理並降低其持股比例事宜。
按照函釋就是要把持股賣掉。
本魯不是人事,也非法令法務專長,但感覺怪怪的,難道就不能當持股超過10%的非執行業務
董事嗎?這因繼承而來的公司,現行法令感覺強迫要把持股非自願賣掉,或者把公司收起來
,那原本員工不就要資遣?企業也有其社會責任啊!
法令對公務人員的要求真不是普通的高標準,一方面又砍你年金不手軟,真是好木奉木奉。
作者: leoth (小貓)   2019-03-24 22:16:00
好問題,掛另一半的名下或兒女的名下,可以嗎?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9-03-24 22:32:00
把持股移轉到其他家庭成員吧如果太太也是公職但未持股 就平均一下到1成以下就好不然就移轉到不適用相關規定的成員
作者: TEYU21 (恣意妄為)   2019-03-24 23:50:00
有這種煩惱其實很幸福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behideyou24 (德文中路最後希望)   2019-03-25 01:01:00
基金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25 02:23:00
查查看信託吧.....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2019-03-25 12:20:00
應即依規定??立即是多久??
作者: jennywalk   2019-03-25 12:24:00
轉給其他家庭成員不太合理說。
作者: aguey (aguey)   2019-03-25 12:47:00
可去打行政訴訟,然後再提大法官解釋
作者: Lincoln (林肯)   2019-03-25 12:52:00
持股超過10%已經可以有人事任命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25 15:54:00
個人認為信託,好比公職首長上任前信託其財產換言之,暫時放棄對於股權運用支配的方式,應為可行之道否則,可能會牴觸憲法財產權之疑慮
作者: Amilous ( )   2019-03-25 18:47:00
轉給家族其他成員 退休時轉不回XD
作者: c902112 (鴨子呱呱叫)   2019-03-26 12:35:00
如果有10%立馬辭職不幹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9-03-26 20:37:00
結果總資本額才100萬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19-03-27 11:20:00
100萬資本額的公司可以股票上市嗎?
作者: NoPush (沒推)   2019-03-28 21:09:00
股份跟上市是兩回事
作者: vTATv (喜怒無常)   2019-03-30 02:46:00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好像就有一個家裡是上市公司的...,但聽說問完人事,懶得找麻煩就直接賣掉降到9.5%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30 09:16:00
上市櫃的好處理,要是非上市櫃的,價格難估
作者: cheerf (蝦米)   2019-04-02 05:07:00
我太太名下持股也常破10趴...只能忍痛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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