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先進:
到底該不該去法院做約僱(職務代理人呢)?
工作差異:法院約僱作錄事或執達員。而我目前工作是身處在數字管理的工作,有招攬業
績壓力。
約僱薪資:34619(勞健保前)+1350
+4000(不一定有?)
工時:目前工作七點半下班。但我住在法院附近。兩者回家時間或許一樣?
缺點:法院約僱工作年底到期,得離職再另行通知上班。(但也有可能不被通知?)
未來:努力考試拼正職。
目前收到的建議:
退休書記官:目前沒有替代役,有點缺人,有些約僱離職消失,會再回來上班。約僱對業
務不熟悉可能下班是八點多弄很晚。
想請教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