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藉此文章請教一下,我看到原文下方的推文,
有人提到民執的公文蓋印信的問題,
我本身只待過雄院的民執,民執的公文主要有執行命令、函、通知三種,
不把債證、裁定、公告算進去,
我們這只有執行命令才要蓋執行處的處印,
我們接到其它法院副本給我們的函和通知,就我印象所及應該是都沒有人在用處印的。
我接過嘉義、台中、新竹、士林、桃園、花蓮、宜蘭、苗栗、彰化的第三人異議轉知,
或是以執行處發出的函,都是沒有用印信的,
但前一篇文章的推文提及台北和新北,執行命令、通知、函通通要用處印,
這個是有法規依據的嗎?難道說雙北的法院做法才是最正確的?
我記得以前看過一個什麼印信規則,裡面只提到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和拍賣公告要用處印,
通知和函也用處印,這量也太大了吧?手不會蓋到斷掉嗎?
函和通知用處印也就罷了,連「稿」這要附卷的東西也用處印,用好用滿就對了?
恕我實在難以理解,執行命令是要寄出去的,用處印可以理解,
但稿不是讓書記官和事務官核章用的嗎?還讓執達員用處印是多不相信我們呀?
不曉得有沒有其它法院的人可以告知,函和通知也用處印的規定是在哪邊呢?謝謝。
而稿也用處印的規定又是在哪?
因為我收過其它法院移轉管轄來的卷宗,裡面發文出去的稿,沒看過有用印的,
但因為我們很少收新北和台北的卷,所以我目前手邊也翻不出來可以印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