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我現在還是公務員,在公部門的倡議組織工作,就是在板上名聲不佳的台灣公務革新力
量聯盟。
法規面的事,這些都是事實,這種違法亂紀的事當然公私部門都有,除了權貴以外,大
概也沒人喜歡。但究竟有沒有辦法改善這個問題?
個人的想法就是從法規和組織文化下手:
法規的話,其實在現在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就有保障公私部門的揭弊者,例如說對洩
密責任的豁免權,相關的法律保障,甚至還有獎金!我做為一個揭弊者,法案沒通過,
和機關對抗起來就是綁手綁腳。
組織文化,公務員受限於長期因身分而各種限縮權利的惡法捆綁,即使有時惡法的箝制
減少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即時運用這些失而復得的權利,「自我審查」。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
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舊法是: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2022年修法了,時至今日,願意參與公共討論的人有增加,但還是不夠多...
我當然希望有更多人站出來挑戰這種惡質的組織文化,所以我選擇具名具(當時的)銜公開
指控。
下午還要到台北參加在勞動部的「為他走上最後一哩路 萬人大遊行」,主題是反霸凌、
護吹哨,就先這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