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ero0333 (hero)》之銘言:
: 高鐵
: 站比較少
: 車種也比較單純
: 應該高鐵全線可裝月台門吧
: 比台鐵還更適合裝吧
: 怎麼還不裝呢
: 是沒必要嗎
: 還是技術困難?
: 還是啥原因
http://tinyurl.com/hubxc6r
我找到有關高鐵為何沒安裝月台門的討論(2008年)
話說高鐵通車十年來,都沒聽說過有人身(人掉下去/自殺)事故
可能與高鐵乘車客人素質較佳,月台普遍寬廣(台北站除外)
以及高鐵站數量少可及性較低有關
只有一件行李掉落軌道的事故
還有一位計程車司機跑到軌道上撿拾2000元的事件(他後來被罰6000)
然後我找一下鐵路法有關闖入鐵路範圍內的條文
(高鐵台鐵均適用)
57條: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
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
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
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
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
70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大眾捷運法規定也差不多
44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
站車人員之指導。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
、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
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
46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
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
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
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
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
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日本新幹線偶爾也會發生人身事故 但比起在來線相比少很多。
至於闖入處罰的法源呢?
妨害新幹線列車安全運行處置法
第3條 次の各号の一に該当する者は、一年以下の懲役又は五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二 新幹線鉄道の線路内にみだりに立ち入つた者
翻譯:闖入新幹線範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日圓以下罰金
在來線的話則按照鐵道營業法規定
第三十七条 停車場其ノ他鉄道地内ニ妄ニ立入リタル者ハ十円以下ノ科料ニ処ス
翻譯:闖入鐵路車站及其他鐵路腹地者,處十圓以下科料
(科料也算是罰金的一種但比罰金輕微,而且這十圓不是現代幣值
現在好像是10000圓以下)
這兩個都算是刑事罰 (反則金才是行政罰)
與我國鐵路法、大捷法處行政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