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前幾天行經某縣市平交道,發現相關標誌、標線有缺失
但那個道路是區道,按相關法規,是由鄉鎮市區公所養護
不過那個缺失點剛好在台鐵的土地上
算是有點尷尬的情況
那請問養護權責是由區公所與台鐵局共同養護?
還是由土地所有人養護?
另外,也有發現地籍資料顯示部分平交道一側之道路土地由省市100%所有
推測有可能由台灣省政府所有,雖然省政府已經精省,但是法律還是存在台灣省政府
那土地是由國發會所有嗎?那應該由國發會養護?
問了社團的人,有人說是移交給財產署了
問了新北市政府,說是函轉台鐵局,請台鐵局回覆,但我的問題是,各縣市是都一樣標準嗎?
還是要看各縣市政府和台鐵局怎麼協商討論養護權責歸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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