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總盟早日撤案,勿棄社福初衷
高雄社工工會聲明稿
2017/4/14
http://npost.tw/archives/33705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以下簡稱「總盟」)於 3/3 召開記者會,訴求希望開放「
社會團體」納入勞基法 30-1 條,經各地社工工會回應表達反對後,又於 3/9 發佈之新
聞稿指出:「無論彼此因任務分工所在的角色,以弱勢者為念,一起面對共同的困境,才
是本聯盟提出議題的初衷。」但截至目前為止,我們尚未感受到總盟「一起面對」的善意
,反而是持續不願退縮的態度。
一、放寬 30-1,將加速社福破船沉沒速度
為什麼我們堅決主張,「社會團體」的勞工不應該被納入勞基法 30-1,也就是所謂的「
4 週變形工時」?顧名思義,「4 週變形工時」就是勞資協商後,可以將 4 週內的正常
工時,調動到其他工作天。被分配的時數,每天不得超過 2 小時。此外,4 週內之例假
及休息日至少要有 8 日,但可以不受「7 休 1」的限制,只要 2 週內最少有 2 天例假
即可。
也許有很多人會納悶:納入勞基法 30-1 對社福界的勞工,會有什麼影響呢?我們必須很
感慨地說,當我們跟以前的同事抱怨這件事情時,他們其實沒有太大反應。沒有反應的原
因,不是因為覺得納入 30-1 很合理,而是因為平常的勞動條件就已經很差了,再納入
30-1 在主觀感受上,也不會有太多影響。
南部大部分是中小型的機構,主管雖然沒有明講不能申請加班費,但也時常在會議中暗示
「機構很窮」,員工只能申請補休,而且還訂有一定的申請期限。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情形
是,事情多到根本做不完,補休還有 60、70 個小時,就這樣被憑空「消失」了。我們都
會自我安慰說:「算了,就當做是送給機構的,不然能怎樣?」
「不然能怎樣」往往是許多基層社福勞工的無奈心聲。30-1 的一體適用,無疑只是加重
這樣的無奈。現在很多中小型的機構,連最基本的勞基法都無法達標,在這樣的狀況下,
要開放 30-1,實在是說不過去。這就好像我們本來就已經在一艘破船上面,大家很努力
在撐著不要沈船,現在一開放 30-1,就好像下了一場大雨一樣,只是加快「社福」這條
大船沉沒的速度。本來因為違法應該解決的狀況,現在變成「就地合法」,但基本問題一
樣沒解決。
二、脆弱的勞資會議+被利用的社工善意=離開與出走
資方說即使開放 30-1,還有「勞資會議」可以保護勞工。就實務現況來說,我們周遭在
南部工作的社工同仁,根本很少開勞資會議,資方總是單方面佈達指令,勞工能作的就是
聽從安排。而即使能按時召開,勞資協商的張力其實很大,對社工來說,在不清楚狀況的
條件底下,加上與資方的緊密關係,要站出來跟資方談條件,其實極度困難。社福界機構
間的消息又相當流通,當個別勞工有反抗的舉動時,就容易變成機構間的黑名單,很難在
社工界繼續生存。勞資會議其實是一個脆弱的制度,對現階段社福產業的勞工來說,最有
效的還是政府的法令作為基本底線,才能夠強制資方守法。
我們覺得基層社工都相當善良,這個善良不只是對我們的案主,還包括對我們的老闆跟主
管。我們的專業養成教育,被教導要為案主的需求著想,要同理案主的情緒,但這樣的養
成教育內涵,不知不覺讓我們在機構開始頻繁違法的時候,也開始「同理」老闆的困難,
幫老闆找台階下。就像我們以前跟同事在討論為何機構不能給加班費的時候,同事都會說
:「可能機構財務真的有困難,萬一我們要加班費,那機構倒了,我們的孩子要怎麼辦?
」我們可以看到大部分的基層社工,即使自己過的很辛苦,但還是會為機構著想。
今天機構一句話說要開放 30-1,我們作為工會的幹部,作為基層社工的代表,我們覺得
相當不公平,而且對基層社工被這樣對待,感到不捨及難過。我們的同理心,我們的善意
,不應該被拿來當作機構節省成本的工具,更不應該被拿來當作便宜行事的藉口。基層社
工的利他傾向,是我們這個社會應該共同守護的資產,我們應該設法營造更好的勞動環境
,讓社工的利他傾向能夠獲得更好的發揮,而不是殺雞取卵,迫使社工必須黯然離開,這
個他曾經真心付出的行業。
三、現有工具已可滿足需求,貿然開放將成災難
現有的「2 週變形工時」,已經可以滿足大部分的排班情形。如果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就
請機構老老實實給勞工加班費。如果機構給不出加班費,就應該檢討業務量,或是向地方
政府反映方案契約的不合理,而非回過頭來要放寬勞基法。
社福機構的人力成本,長期以來被系統性地低估,導致社福產業人力的高流動率,更影響
社福服務的品質甚鉅。這正是可以好好來檢視實際人力成本的時機點,而非用法規的鬆綁
,來掩蓋或逃避這樣高壓低薪的結構性問題。
30-1 是否要開放,不只是社福團體勞工的事,更是社會大眾必須集體面對的公共議題。
我們應該嚴肅地來思考,到底應該花多少的公共成本,來滿足或支持這樣的社會福利服務
,才叫作足夠與合理。而這一切的討論,都不應該用開放個別法規的彈性作為解套辦法,
來作為討論的指引和思考方向。
在此,我們也呼籲總盟,早日主動撤除勞基法 30-1 適用「社會團體」的提案,善加運用
現有的政策工具進行組織管理,並勇於跟地方政府,要求加班費納入委外契約的預算編列
中。如此,才能真正跟基層的社福勞工「一起面對共同的困境」,走出對立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