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baudition (弦外之音)》之銘言:
: 24小時2班輪班制, 作1休1, 試用期月薪為基本薪資19273
: 請問這種條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 因為小弟寄信去勞動部問, 但回信並沒回說是否符合, 只丟了一段法令
: 本局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略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第32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
: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
: 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勞工如確有延長工時並提供勞務之情事,
: 雇主即應依法核實發給延長工時工
: 資,且工作時數亦應符合上述規定,始符法制。
: 我目前的解讀, 一個月工作15天, 15x4=60 > 48, 所以這部份違反勞基法
你中間的休假當雇主送的喔.....
作一休一,兩周共幹七天
7 X 12 = 84 恰好符合於法令上的雙周工時
: 但薪水的部份實在不知道怎麼算才對, 算起來月工時180小時
: 平日每小時工資19273/30/8=80.3
: 所以照24條加權後算法是(80.3x8 + 80.3x2x1.33 + 80.3x2x1.66) x 15 = 16863
: 故薪水超過16863 , 也剛好在基本薪資下限, 故薪資方面並無違法
: 請問這樣解讀正確嗎?
1. 每天的總工作時間不得大於12小時
2. 事實上ROC仍為雙周84小時。所以兩周多四小時,就隨雇主彈性運用。
3. 平日總時間不得大於12,平日總加班時間不得大於46。
但
還有叫你假日加班的機制。
以勞基法規定,七日要休一天
所以你可以14天中,被休頭休尾,中間連幹12天...
4. 薪資方面,用時薪只適用於打工族。
若一天要幹上八小時,就是正式班,得用月薪制。
沒有啥月薪換算時薪,時薪再換成新月薪這種機掰事情。
所以正常的狀況是
領取基本薪者,時薪低於打工很正常
但沒有低於法定最低薪一萬九千多的道理
5. 雖然有啥OOXX加班方法,但現有過勞死條款,不論如何
你一個月的上班總時間似乎只能限制在280小時還是多少...
但這不在孬基法,現由台北市政府公布於其行政命令中....
6. 雖勞保有低於最基工資的投保金額,但此為適用於打工族之額度
只要是正常班,正式員工,斷無投保金額低於法定最低月薪的道理。
以上各條平行、同時的進行運作,除工時外,
沒有哪條會妨礙到哪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