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因為跟公司理念不合,目前年資是兩年10個月,
因為之前在6月已經有提過離職,原本預計要7月底離職,當時被許多長官慰留所以
又繼續留下來,但是經過兩周後發現問題依舊沒有改善,所以在7月30號又提出離職,
預計自己8月31日是最後一天。
那因為公司文化是沒有將年假買回的制度,過往離職人員都是離職前將年假修完,所以
原本我年假尚有14天,應該是要在8/11日上完班以後(本身周休二日),就寫休假單到月
底。
那現在問題來了,公司說因為人力銜接不上給我兩個方案,第一個是做到月底,
剩下的年假破例用現金買回(月薪/30 ,乘上14天),因為我已經跟民宿老闆約好8/13
要打工換宿的安排,所以無法用方案一。那公司說方案二照勞基法規定我提離職應該是
要提早20天預告,好讓他們有交接的時間安排,那因為我是7/30提離職,預告時間上不
符合勞基法規定,所以這邊只能把我薪資算到8/11日,那剩下的年假一樣是用買斷的方
式付清。
若比較下來,方案一是最值得也無爭議的,但是因為就卡到已經有安排好的行程,所以
只能選擇方案二,但是問題來了,這樣下來我等於是薪資變少了。
本來應該領一個月,方案二算法變成一個月除30,乘上11(工作天數)+14(年假)。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