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C17 ()》之銘言:
: 上週有PO文問過大家
: 關於提離職但老闆很生氣威脅我的狀況
: 導致我原本要做到五月底但都不敢繼續,
: 這週一早上過去東西收一收就走了
: 回家後把手邊畫到一半的工作畫完寄回去,
: 也打了一份交接的Word
: 要回傳公司時發現我已經被迅速踢出公司line群組...
: 只好傳給同事請她轉交
: 但因爲到今天都還沒領到四月份的薪水,
: 所以只好又問老闆
: http://i.imgur.com/tUwQea5.jpg
: 結果老闆這樣回應......
: 我4/20提離職時辭呈有寫需要的話可幫到五月底或六月底
: 但照勞基法說提離職10天後就可以走的話,
: 我跟他約定到五月底、六月底
: 這是有效力可讓他跟我計較損失的嗎?
: 謝謝大家
有需要幫忙的話?可以做到5、6月
光這句話在法庭上就有得吵了
基本上,公司不得給予勞工低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
也就是說,勞基法規定滿一年離職,需要20天前提出
如果約定是做到5、6月才准走,這已經低於勞基法的規定
這約定有效無效,還有得吵。
首先,無論如何,勞工薪資不得預扣,違者罰3-30萬
這是勞基法明文規定,你可以直接檢舉他,讓他被罰錢了
縱使你擅自離職,導致公司有損失,那也是要等公司提告舉證出到底有多少損失
一般而言,你的離職能造成什麼損失?很難舉證,這點你不用怕
總之,他要告你造成公司受損,你給他去告
但薪資就是不准扣
不過,趕快交接倒是真的,交接完直接要錢
不給的話,請勞工局介入,他很快就會被罰,事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