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labi (^_^)》之銘言:
: 1號到職
: 前幾天問勞健保局,發現老闆還沒有幫我保勞健保
: 老闆說是月初連假較為忙碌 投保他要跑一趟勞保局 所以還沒保
: 因為敝人職業的關係 需要入公會才能執業
: 老闆推到我身上說 是我自己沒把入公會的資料備齊 他想說等我資料備齊後順便加保
: 我早已備妥 每次跟他說弄好了 他會告訴我還有其他資料要讓他蓋章
: (但我有請其他同事看過,沒有老闆所說的這些資料)
: 老闆想把我調去其他分店 一直讓店長替我洗腦 但我早已表明不願意
: 事後跟老闆說店長要我去另間店受訓至多半年 老闆又說他不知道這回事
: 薪資轉入的帳戶戶頭也從沒跟我提過
: 11號提了離職
: 老闆說 這樣要扣兩天的薪資
: 他說十一天內我休了四天假
: 但因為我們是周休二日
: 我都是照著公司的意思排休假 排班時公司也都同意
: 過幾天會去跟老闆拿薪水
: 若他少給薪資 該如何爭取呢?
: 謝謝
今年勞基法新增了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
尚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爰增訂本條文,
明訂雇主調動勞工職務不得違反之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果雇主片面調動原Po的職務,
係屬違反勞動契約,原po可以主張終止並要求資遣費(可惜原po已提離職..)
但無論如何,如果原po是月薪制勞工,雇主不能逕自扣除例假日工資,
如果真的扣了,
就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or勞動局)提出調解申請,
並一併提出工資返還主張跟不利調動的事實,
看調解委員能不能再幫你要筆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