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自願性離職相關問題?

作者: gentlenight (東華第一帥-廖河馬)   2017-02-20 13:02:05
小弟接了一個兩個月的約聘工作,
談的薪資是兩個月八萬,
從2/4-4/4,後來以不適任為由,
要求我只做到2/24,
薪資是三成兩萬四(簽約金,已付)
我想問的是
1.當初簽約有一條是如果不適任的話
他有權在七日內提出解約,我要絕對服從,
不能有任何異議,
也不能要求任何酬金、損失或榮譽賠償,
那這樣我真的就無法要求了嗎?
(無法就算了是我自己要簽的,
只是要問有沒有可能)
2.他要我做到2/24把手上工作完成再走
但三成是18天到2/21,我有沒有權限
不理他,2/21直接走
因為我真的一天都待不下去了!
謝謝
作者: pikalin7 (天真)   2017-02-20 13:17:00
勞基法22條:未滿3個月離職不必預告不得罰款你有權限不理他
作者: alice78226 (紫)   2017-02-20 13:36:00
短期定期契約提前解約依法仍需給資遣費。他要你作到24日,你如果發通知只做到21日,算自請離職,不用給資遣費。
作者: sc1 (sc1)   2017-02-20 14:01:00
哪個產業哪個學歷?
作者: gentlenight (東華第一帥-廖河馬)   2017-02-20 14:13:00
影視傳播,大學畢碩肄
作者: gv390 (我討厭我喜歡妳)   2017-02-20 15:08:00
做20天就被不適任+自己完全待不下去,不知道是人的問題還是公司問題。。至於三樓是對的,就看你能不能多稱三天,不然就沒資遣費領
作者: sc1 (sc1)   2017-02-20 15:39:00
你怎麼找到的工作?18天/59天*8萬=0.305*8=24406你還要再多拿的話問問自己的雙手吧在停車場堵他有機會的不是每個老闆都願意這樣付錢的喔 有的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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