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最近說休息日加班未滿四小時就要請假補滿剩下時數,但看了勞基法說明未滿四小
時以四小時計算,滿四小時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算,如下圖
http://i.imgur.com/9b5ZEDH.jpg
而近日公司從勞動部拿了一個文表示以後休息日加班未滿時數都要請假(如未滿四小時只
工作兩小時要請兩小時的假,然後領四小時的加班費),請問是這的這樣嗎?感覺與上圖
很矛盾
勞動部文如下
http://i.imgur.com/uvm92Kn.jpg
http://i.imgur.com/77qFmpx.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