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booboo (小小)》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在104/6/1到職,公司以曆年制計算特休,105/6/1後有3.5天假可請
: 依我的理解,今年106年特休計算方式應為7*6/12+10*6/12=8.5天
: 但今年,我卻只有7天
: 致電人資訊問計算方式,得到:我們就是以曆年制計算,絕對符合勞基法。的答案,並詢
: 問我為何要知道計算方式,有什麼目的
: 而主管也在隔天「關切」我為何要詢問特休假,並表示公司規定符合法律,該給的不會少
: 給
: 這件事在主管關切後我暫時不再向公司爭論,但還是覺得不合理
: 想請問:
: 1. 是否我的公司真的是合法的?該不會有另外的計算方式?
: 2. 要是公司持續鬼打牆,是否可以檢舉,檢舉真的有用嗎?有沒有人可以分享經驗
: 3. 我預計6/30離職,請問離職前我能夠請的特休是?
: (1) 7減已用掉天數
: (2) 5天
: (3) 10天
: 謝謝!
已經違法了
104/6/1到職 106/6/30離職 最少該有的特休日數是:
105/6/1~106/5/31:7天
106/6/1~106/6/30:10天
總共17天
要用曆年制的話 最少該有的特休日數是:
105/1/1~105/12/31:3.5天
106/1/1~106/12/31:3.5+5=8.5天
總共12天
但由於你6/30離職 要採取對勞工有利的方式計算
所以總共要給你17-去年已休天數(3.5)-今年已休天數的休假或換算成薪資
可參考蘋果日報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