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ytr (有沒有)
2017-08-16 03:55:38大家好,
這邊有個問題,
找了很久都沒答案,想上來上面與大家討論!
我於上個月去一家公司報到,但隔日則無故要我走人,
對方同意開立資遣證明書,
但報到當日未幫我加保,是在離職日幫我補保的!!
我依照資遣手續前往就業站辦理失業補助,
辦理時都無異樣,但發現錢一直沒下來,
打電話問勞保局為什麼失業補助還沒下來,
他們回答「因為雇主資遣你當天(報到第二天)才幫你加保」,
所以到隔天才會生效,但是那時你已經不具勞工身分了,
所以申請失業補助「不通過」!!
這樣我覺得非常的奇怪,
因為這樣等於雇主疏失,但受到懲罰的卻是勞工.....?
這樣如果真的經濟陷入困難的話,申請不過的勞工怎麼辦?
這中華民國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
勿噓為什麼我做一下要我走人,因為我現在已得到更高更好的工作,
也勿噓我貪心,只是發現到漏洞,與大家討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