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離職了,
很看不慣公司一大堆亂七八糟、違反勞基法的制度,
(不給病假、試用期薪水低於基本工資...等等)
尤其我們這邊白領外勞很多,根本不懂台灣的法律就傻傻被老闆壓榨,
想說要都要走了就順便檢舉一下,救救同事們(?)
但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爬了一下文,感覺大家都說要附證據,
但因為我們公司裡不論員工或管理階層都是外籍人士居多,
很多可以作為證據的文件都是以外文寫的,
如果我附上自己翻譯的中文版本,勞工局會採信嗎?
2. 如果證據當中有其他同事的契約書、薪資明細等文件,
(都是我工作中可以接觸到的東西)
是否要把姓名遮蓋掉一部份才不會違反個資保護法?
3. 雇用契約上都會註明不得洩漏公司的重大機密之類的條文,
那我檢舉時提供證據文件(含其他同事的資料)算是洩漏重大機密嗎?
希望各位板友能夠幫我解答,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