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上班工資 應加倍發給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10月4日(周三)為中秋節(農曆8月15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且照給工資。若雇主因經營上的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
至於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中秋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10月4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為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
勞動局說明,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10月4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倘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給付加倍時薪,即當日出勤工資應以時薪266元(133×2)以上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始屬合法。
勞動局表示,勞動基準法已修正相關工時、休假規定,建議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相關排班、休假調整事宜,並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此外,休假出勤工資也應依法記錄於員工薪資清冊中,以避免後續爭議。勞資朋友如有休假或工資仍有問題,敬請電洽市民熱線1999轉勞動基準科詢問。如有家庭照顧假之問題者,請洽1999轉7023(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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