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要求簽約是否合法?(文長)

作者: ruy953 (獨角獸)   2017-12-02 23:12:35
※ 引述《minisweety (*Crystal*)》之銘言:
: 最近應徵到某台灣品牌公司教育訓練的職位
: 面試時公司有問我對於工作簽約的看法(舉例:空服員、警察...等等工作都是要簽約)
: 我說我覺得有些工作確實不適合流動率過高,且有一定的服務要求,我覺得是合理的。
: 但我詢問是否有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再簽約,人資說有,但試用期不是三個月,是一個月
: 。
: 面試後兩天就收到錄取通知,但告知我要簽約三年,如果離職要付違約金十萬。
: 雖然我有點遲疑,因為我認為未來工作的狀況都還不確定是否適合,但因為工作內容跟我
: 的經歷與興趣都非常相符,就答應去上班了。
: 我是從中部北上,中間經過了搬家之後在指定到職日開始上班。
: 在我到職兩週後,收到了部門主管的一個消息,告訴我我這個職位的前任要回來上班。我
: 當然很吃驚,因為我的職位本來在公司就只有一人負責,主管特別跟我說我可以多跟前任
: 學習,未來的工作分配會再討論。
: 收到這個消息之後,第三週上班,人資主管便拿合約書給我,要我簽,但是我還沒到職一
: 個月,雖然目前還蠻喜歡公司的產品跟我未來要執行的工作內容,但我認為還是需要時間
: 考量。
: 同時,前任職位的同事回來上班,因為她之前在公司有五年的經驗,算是蠻資深的,她進
: 來上班後,我卻感到她對我的態度、講話跟等等舉動都很不友善,似乎是覺得我資歷淺,
: 如何跟她做同一職等的工作,當然這有可能是我自己想太多,但畢竟人與人的相處,有些
: 動作我是可以明顯感受的,比如說她會告知同仁未來什麼東西是由她負責,而因為我進來
: 產品還沒背熟,她就對我說如果我要做這份工作我這樣不行,她說她要知道我的能力未來
: 才可以把工作交接給我,重點是所有工作至今確實沒有人帶我,意思就是我要自己學自己
: 做功課,好,我承認我還不夠有這種積極度是我的錯誤,但部門主管沒有給我任何工作的
: 方向,每天上班都在閒聊,然後下班時間一到,主管就立馬下班叫我也趕快下班。前任回
: 來上班也沒有像主管說的她會帶我、交接給我,而是要我自己看有問題再問。
: 於是我就只好看公司的資料,開始自己「讀書」自己看自己背。
: 就在這個第三週的時候,前任與部門主管開完會,主管告知我,下週要進行我的考核,通
: 過80分才算通過試用期... 考核項目是:簡報內容、我的表達能力...等等。
: 因這是我工作必備能力,所以我只能好好努力準備,但這真的讓我感覺很不舒服,因為我
: 從面試到進公司,從來沒有聽過要做這項考核...
: 我的問題來了,如果考核沒通過,表示試用期沒通過,公司就遣散我,是否合理?我可以
: 去檢舉嗎? 說真的,前任看我不爽給我79分都可以,考核項目根本沒有標準答案,誰知
: 道是否公平公正,無論如何都對我非常不利,我只能盡最大的力去準備。
: 那假設考核通過了,意思是我就必須簽約三年?如果在這份工作中時常受到同事的排擠跟
: 欺負,對方刻意要逼退我,我忍受不了三年而離職,還要付違約金十萬元?
: 身邊朋友家人怎麼看合約都覺得不合理,有建議我詢問律師。
: 最後題外話,我有問人資簽約的用意是?他回答我,因為我當初是獵人頭公司找進來的,
: 公司要付給獵人頭一筆仲介費,算是公司付出的成本,未來我在公司學習也是公司對我付
: 出的成本,還特地跟我說,換個角度想也是保障我在這間公司三年內不受遣散。 我很疑
: 惑,透過獵人頭進來,仲介費干我什麼事... 我104履歷都開著,公司自己沒有搜尋到我,
: 要透過獵人頭,這成本還要算在我違約金裡面啊?
: 總之我現在在這間公司就是一顆心懸在那邊...進來之後我很喜歡公司的文化跟產品理念,
: 我也並沒有任何偷懶不認真,或是犯錯的情況發生,如今卻一再的考驗我,常常公司主管
: 跟前任開會討論事情,神秘兮兮,讓剛進來的我感受很差。
: 因此來詢問大家想法,順便也是發文紓壓一下...一個人從外地來上班,就已經很辛苦了,
: 工作還這麼不順利真的會很想哭......
1、試用期間、資遣與勞動契約關係:勞基法施行細則曾在74年有規範試用期間,雖然已經
被刪除,但不代表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試用期間,因勞動契約屬民事法律關係,所以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勞雇雙方不論約定1個月或3個月試用期均屬有效力,若試用期間
雇主認定勞工有工作不能勝任,應依法給予勞工資遣費,雖然法院實務判決,對於
試用期間勞工是否有資遣費可拿見解各異,不過多數傾向應給予勞工資遣費。
2、簽約金與違約金差別:簽約金即是勞基法第15之1條規定所稱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
年限,是基於專業技術培訓且提供合理補償;而違約金是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
當一方債務不履行時,他方應給付相當違約金作為賠償,
兩者均在勞基法上「無罰則」,因違約金與簽約金是建立在勞動契約之上,只要勞工
同意勞動契約上登載內容就會受拘束,從大大的問題來說,公司約定工作3年,
並不一定是勞基法第15之1條規定,因現行勞基法只規範
專業培訓與合理補償是均同時存在事實才行,大大所提公司反而在勞工工作未滿3年
設下違約金,就表示這個部分是依靠勞基法第1條第1項後段,因勞基法沒有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如這裡的違約金就是民法規範範圍內。所以即便雇主約定違約金
10萬元,除非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等無效規定外,勞工是無法直接
主張契約無效,僅能向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
3、仲介費部分: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有相關規範,
勞工求職時應該給付登記費、介紹費等等,不過仲介費部分,雖然沒有明寫,不過
還屬於法律邊緣模糊地帶,會比較建議向就業服務中心了解一下比較好。
作者: wolverine228 (阿龍)   2017-12-03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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