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j84vu84 (褲濕啦)》之銘言:
: (朋友權限不足,代po)
: 礙於工作上遇到的困難,爬文過,但沒類似狀況因此想來板上尋求大家的意見,本人將感
: 激不盡,文長,謝謝能閱讀完的版友
: 問題1:公司有書面文件要求提離職需在8週前提出,經查詢勞基法為工作未滿一年,得10
: 天前提離職。
: 於是在2/21口頭提離職,做到3/2(因公司離職單不能自己列印)遭主管約談說不符合公
: 司規定,我回應他規定不符合勞基法,主管氣憤之下要求我做到2/27(因他不想付我2/28
: 休假日的薪水),而我回應我要做滿2月份,主管再次要求我只能做到2/27,當下並丟離
: 職單給我,我在離職單上依舊填寫離職日2/28,他看到後強迫我更改為2/27,並告訴我這
: 段期間若有任何不爽可以隨時走人(此段面談我有錄音),請問這種情形若去勞工局申訴
: 有用嗎?因為現在看來我的弱勢是離職單上確實是塗改了本來的2/28、變成2/27。
:
只講離職的這部分...
「勞基法為工作未滿一年,得10天前提離職」
這條法條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某些公司規定很長時間之前,比如
一個月前、兩個月前就要提出離職的規定,會不利勞工讓勞工走不
了,比如說你們公司規定的8週就是明顯牴觸勞基法無效
那如果你們公司規定離職3天前提出就可以了,這又如何?
這表示你們公司規定是「優於」勞基法,並不違法....
所以這就產生了一些模糊的地方,你要7天前,他偏偏「優待」你3天前
,你去申訴時就會打迷糊仗,就看到時是誰來解釋這個法條...
所以不見得對你有利就是了...